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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征收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规定: 一、反违国家有关规定擅自举办民办学校的。 1、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同级公安、民政或者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责令停止办学,由教育行政部门予以撤销。 2、有违法所得,没收违法所得。 3、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二、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招收学生的。 1、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退回招收的学生,退还所收费用。 2、对学校、其他教育机构给予警告,可以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罚款。 3、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相关招生资格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直至撤销招生资格、吊销办学许可证。 4、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5、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非法从事经营性客运活动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对非法从事经营性客运活动再次被查获且存在安全隐患的,依法定程序没收用于非法从事经营性客运活动的车辆。对非法从事经营性客运活动的驾驶员,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暂扣其机动车驾驶证3个月至6个月;对有依法应当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吊销其机动车驾驶证。 行政处罚处理一般是2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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