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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确定一个人是否成为传销受害者?

2024-12-04
在刑事案件中的被害人,指的是合法权益受到犯罪行为侵害的个体或群体。确定涉案人员是否为被害人,需要从多个方面进行深入分析和考量。首先,需明确是否参与了传销活动。若某一涉案人员对传销案件的运作流程有较深了解,知道它是违法的,但仍然选择参与其中,那么这个人不宜被视为被害人,他们所遭受的损失也不应得到法律的保护。 考察的重点在于该人员是否参与了下线的招募工作。在传销案件中,发展下线是关键环节之一,因此,凡涉及发展下线的涉案人员,都不能被认定为被害人。传销案件的核心特征是通过招募会员以获取利润,从而欺骗受害人的合法权益,扰乱正常的经济秩序。 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司法机构并未对所有的传销人员追究刑事责任。原因可能是他们招募的会员数量尚未达到法律规定的追诉标准(即招募会员超过30人,且层级达到3级以上)。但这并不意味着他们的行为就没有社会危害性。 我们不支持那些发展下线的传销人员将自己视为受害人。此外,我们要关注的是涉案人员是否从中获得了返利、佣金等收益。通常情况下,只要涉案人员确实从传销活动中获得了返利等收益,就不应被视为受害人。最后,我们还要考虑到涉案人员参与传销活动的时间以及其在活动中所展现出的活跃度。为了实现犯罪目的,传销组织常会举办各种活动,例如酒会、培训等,来吸引更多的会员加入。如果某个会员频繁地参加这些活动,而且在活动中表现得非常活跃,即便他没有发展会员或者没有获得返利,也不能简单地将其视为被害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百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八节 扰乱市场秩序罪    第二百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n(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n(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n(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n(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n(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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