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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只有因犯罪行为遭受物质损失的刑事案件才能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而由于犯罪行为使被害人遭受人格、名誉、精神或者其他物质关系方面损害的,被害人不能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已经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可以在刑事诉讼进行完毕,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确定之后,由被害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因被告人对被害人的侮辱、诽谤行为而遭受的精神损害进行赔偿。 (2)被害人所遭受的直接损失中,一是应将非直接遭受的损失,排除在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之外(如被害人因伤害住院治疗时,在医治其他与伤害无关的病症上的费用等),二是被害人所遭受的直接损失中,既包括已经受到的损失,也包括以后必然遭受跌损失(如在伤害案件中,被害人因伤不能工作而造成的收入减少的费用),但这种损失应当是必然的、可期的、合理的,其具体的赔偿范围应根据民事实体法的有关规定来确定。 (3)只有因人身权受到犯罪侵犯或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遭受物质损失,被告人并没有因此占有或者获取被害人财物的刑事案件才能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如杀人、伤害、故意损坏财物等)。对虽因犯罪行为遭受了物质损失,但是由于被告人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的财产而造成损失的案件(如抢劫、盗窃等),被害人不能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只能按照刑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由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通过追缴赃物,责令退赔解决。赃款、赃物尚在的,应一律追缴,已被用掉或毁坏的,应责令退赔。被追缴、退赃的情况,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管辖是人民法院可以作为量刑的情节予以考虑,经过追缴和退赃后,仍不能弥补损失的,被害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受理。
公安局刑侦大队是负责重特大恶性案件、涉黑恶犯罪团伙、有组织犯罪团伙及重大团伙系列性侵财案件的侦查工作;负责全市重特大刑事案件的现场勘查、侦查和预审办案工作;负责刑侦基础建设规划指导,刑事犯罪信息研判和打击突出犯罪组织等工作;负责协助省公安厅做好国际刑警组织涉及本市的联络工作。
立案必须同时满足两个条件:一是有犯罪事实,是指客观上有危害社会的犯罪行为。这是立案的首要条件。有一定的事实证明犯罪事实已经发生。包括已经实施、正在实施和准备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是指依法应当追究犯罪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只有依法需要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的犯罪事实,才有必要立案。财产被盗时,受害者可以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警。从法律上讲,刑事案件盗窃罪的标准是一至三千元以上;治安案件没有明确规定。刑事案件和治安案件由公安机关管辖,因此 派出所应当按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办理;否则 当事人可以投诉。派出所刑事立案标准应根据不同罪名确定;如果是盗窃,刑事立案标准在1000元以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不同;如果是诈骗,刑事立案标准在3000元以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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