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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房产重复设定抵押的,按下列顺序清偿:1、抵押权已登记的,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2、抵押权已登记的先于未登...
同一房产重复设定抵押的,按下列顺序清偿:1、抵押权已登记的,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2、抵押权已登记的先于未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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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房产抵押到期后未还款 银行需按照合同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经过审理、判决后依法拍卖,拍卖所得除偿还银行贷款外扣除手续费后归业主所有。另外还可以到银行申请贷款延期。 第二、房产抵押到期后还清款项 抵押到期贷款还清后,可以联系银行领取注销抵押的资料,包括银行的法人身份证复印件、银行营业执照复印件、注销登记申请书、委托书、他项权证等材料并可携带产权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到房屋所在地的交易中心办理注销手续。 另外,当事人约定或者登记部门要求登记的担保期间,对担保物权的存续不具有法律约束力。这一规定表明,在登记部门登记的抵押期间对抵押权的存续并无法律效力,抵押权并不因抵押期间过期而消灭。如果债权银行主债权到期未受清偿,无论登记的抵押期间是否过期,债权银行都可行使抵押权,直至主债权诉讼时效结束后的两年之内。
不足清偿的剩余部分,由清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三条的规定,补充明确了:“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该抵押物的价款低于抵押权设定时约定价值的,应当按照抵押物实现的价值进行清偿。不足清偿的剩余部分,由债务人清偿。”以及根据该解释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同一债权有两个以上抵押人的,放弃债务人提供的抵押担保的,其他抵押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减轻或者免除其应当承担的担保责任。同一债权有两个以上抵押人的,当事人对其提供的抵押财产所担保的债权份额或者顺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抵押权人可以就其中任一或者各个财产行使抵押权。抵押人承担担保责任后,可以向债务人追偿,也可以要求其他抵押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三条:“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该抵押物的价款低于抵押权设定时约定价值的,应当按照抵押物实现的价值进行清偿。不足清偿的剩余部分,由债务人清偿。”第七十五条:“同一债权有两个以上抵押人的,债权人放弃债务人提供的抵押担保的,其他抵押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减轻或者免除其应当承担的担保责任。同一债权有两个以上抵押人的,当事人对其提供的抵押财产所担保的债权份额或者顺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抵押权人可以就其中任一或者各个财产行使抵押权。抵押人承担担保责任后,可以向债务人追偿,也可以要求其他抵押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
后,分得房子的一方想要过户的,可以有两种办法: 1、提前还贷:消除银行按揭抵押的抵押登记,如果没有很多现金提前还贷的,可以考虑通过一些贷款公司将赎出。在取得房产证后,双方到房产登记部门办理过户。 2、没有能力一次清偿贷款的,可以与贷款银行协商,变更贷款人,重新签订住房贷款抵押合同。这种操作方式比较麻烦,因为银行出于偿还贷款的风险及工作量的考虑,一般是不会给予配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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