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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现在申请人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不再需要向人民法院交纳申请费了,而是由人民法院在执行中直接从被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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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只有法院执行庭有强制执行的权力;仲裁裁决书或法院裁判书奏效后,能够向法院执行庭申请强制执行; 2、执行费,另一方承受(个别地区要求申请人先垫付执行费,执行后再返还给你); 3、能够查封另一方的银行账号、车辆、厂房、应收账款等资产。所以申请强制执行的时候,你需要尽可能多的提供另一方的银行账号或其他财产的信息,以供法院执路人员去赶紧执行; 4、需要你写一份强制执行申请书(法院有样本,到那抄写一份即可)、提供身份证复印件、裁决书或裁判书的复印件及另一方的资产情况。
不是所有的行政强制执行需要申请人民法院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法律、法规规定既可以由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受理。”可以自行强制执行,无须再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否则申请不予受理。《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并没有与上述规定保持一致,而是规定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才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这是立法者的原意,法律赋予某些行政机关直接强制执行权的目的在于提高行政效率,迅速执行行政决定,实现行政管理目标。
众所周知,在现实的法律案例中,如果一个案件的当事人不能或者不完全履行法院所作出的判决时,这时案件的申请人可向相关一级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而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这一程序法院是需要收费的,但是这不是想申请人收费,而是对于被执行人收费。以下将对强制执行需要缴费的具体原因以及缴费细节予以说明,以为大家提供相关法律知识。依照相关法律规定,申请人在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所申请的人民法院对不履行法院所作出判决的相关责任人执行法院之前所判决的、发生法律效力的一系列判决、裁定、调解书;仲裁机构根据法律的规定所做出的相关的裁决或者调解书;还有公证机关依据法律规定对与案情相关的债权文书赋予其强制的执行效力,以及申请人要求对方承认或者履行中国以外其他国家地区的法院所作出的判决和裁定,或者外国等地区的相关正规的仲裁机构做出的正式具有法律效力的裁决的时候,应该按照以下所列出的条例规章予以缴纳费用:第一条规定是对于没有执行法院规定所要缴纳的金钱货币或者财产的时候,应当按照具体数目每件要向人民法院缴纳人民币50元到500元不等,具体费用依据情况而定。第二条规定是对于法院判决所要求的执行金额或者财产价值小于或者等于人民币1万元,按照相关规定和具体情况每件应当缴纳人民币50元;而对于其中大于人民币1万元而小于人民币50万元的这一区域,应当按照索要财物价值的1.5%缴纳费用;而对于财物价值大于50万元到500万元的这一区域,应当按照索要财物价值的1%来缴纳费用;大于500万元而小于1000万元的,应当根据索要财物价值的0.5%来缴纳费用;而至于超过1000万元的财物金额,则根据索要财物价值的0.1%来向法院缴纳费用。此外,除了按照相关比例来向法院缴纳一定的费用之外,对于申请强制执行的申请人还应当注意需要向法院提交以下相关的文件或者证件,例如:申请执行书(申请执行书上面应该注明申请人所申请法院实施强制执行的具体理由,索要的具体事项、申请执行的标准目的,还有案件申请人对其申请的被执行人的所拥有的具体财产数额的大致了解等等。其形式必须是书面的形式,申请人不会写字的可以由代理人书写,申请人则必须签字按章。)、生效法律文书副本、申请人的身份证明、相关案件的公证书、法院所作出的民事判决书、法院所要求的相关证件等等。具体情况还应当要向你所申请的法院部门咨询。根据我国的《诉讼费用交纳办法》中的第二十条明确规定:法院受理的案件中,受理费用应当由案件的原告、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上诉人提前预先予以缴纳。而对于案件的被告人如果提出反诉的,则根据相关的法律要求应当向法院缴纳该案的受理费用,并且由被告预先缴纳。而对于出现追要索要工人的劳动报酬的相关案子法院规定可以不用上诉人来向法院预先缴纳受理费用。同时,这个办法第十条第(一)项、第(六)项规定的申请费不是案子的申请人来预先缴纳,而是又执行申请费在法院执行了之后缴纳,而对于公司破产的具体申请费则是由清算后才予以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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