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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调解的协议书怎么写

2022-03-27
执行和解协议书 执行和解协议书文书样式供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自愿协商达成和解协议时使用。 执行和解协议书,是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对执行标的经过自愿协商达成处理协议,从而结束执行程序时所制作的文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执行员应当将协议内容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盖章。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和解协议,是当事人双方在自觉自愿的基础上,通过协商变更人民法院或者其他机关委托、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内容、给付方式等所达成的协议。它是当事人双方主动协商、自愿达成的协议,一般不需要任何组织或者第三人主持进行。和解协议与调解协议的性质不同:调解协议是双方当事人在人民法院的主持下,通过审判人员做当事人的思想工作,使他们互让互谅达成的协议。这种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非经审判监督程序不得变更。和解协议是在人民法院法律文书生效的基础上,改变了法律文书的内容。它是双方当事人对自己民事实体权利的处分。这种处分如果不损害国家、集体和其他人的利益,人民法院一般应予准许。人民法院的执行人员不得在执行过程中进行调解,也不能主持当事人双方和解。调解是审判人员的工作范围,执行人员不能超越。 执行过程中达成和解协议必须是在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生效或者其他机关委托或申请执行的案件移送人民法院以后,案件进入执行阶段进行。 当事人双方在执行过程中自行和解,对于稳定民事法律关系,促进社会安定团结有着积极意义。 但和解必须确实出自双方当事人的内心意愿,经过双方反复协商达成协议。在和解过程中不得采用胁迫的手段,也不得有欺骗的用意。 对双方当事人达成的和解协议,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对方当事人申请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人民法院应当恢复执行,但和解协议已履行的部分应当扣除。和解协议已经履行完毕的,人民法院不予恢复执行。恢复执行时履行的方式和数额如下:第一,给付数额问题。如果法律文书已明确规定有给付总额的,仍按总额执行。没有规定总额,只规定按期给付一定数额的,已按和解协议履行的部分不再变动;未履行的,仍按原法律文书规定的期限和数额履行。第二,给付方式问题。如果和解协议将一次给付改为分期给付,按月给付改为按季给付的,仍按原生效法律文书规定的方式给付。其中已履行的数额不足原规定到期应付数额的,余额应一次给付;未逾期的仍按法律文书规定的期限给付的,超过法律文书规定到期应付数额的,只需在下期应付数额中扣除,不必退还。 申请恢复执行原法律文书,双方或一方当事人是公民的,申请执行期限为一年,双方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为六个月。申请执行期限因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而中止,其期限自和解协议所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连续计算。 【文书样式】 执行和解协议书 立协议人: 年月日 【填写说明】 一、首部 即标题,写明文书名称“执行和解协议书”、“和解协议书”或者“协议书”。 1.立协议人的称谓。如系法人,应写法人单位全称。如系其他组织,写明单位名称。如系公民,写明公民的姓名。为了使下文叙述简明,在称谓的右边,注明谁是甲方,谁是乙方。 当事人自行和解所达成的协议,不是法律文书,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依靠当事人按照协议规定,进行自我约束,自觉履行。因此,要求对协议内容考虑得尽量具体、周详。既不能违背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又要相互体谅,作出让步。主文内容,大致可以划分为以下几个层次: 第一,说明人民法院的判决(或者裁定、调解书)什么时间发生法律效力,对当事人之间讼争的实体问题,作出了什么样的处理决定。对人民法院的处理决定,双方当事人因何考虑需要作出变更。 第二,写明协议的具体内容。执行和解协议书中双方当事人所讼争的实体问题,经过人民法院使用法律手段加以调整以后,权利、义务已经对等了。双方当事人再对人民法院的处理决定进行变更,因而必然是一方当事人的退让和牺牲。既然如此,在协议内容中就应具体、全面地把退让人的意思表示说清楚。尽量记其原话、原意,制作人不得穿凿附会。但由退让人亲自起草,则不存在此问题。 从另一个角度讲,所谓对执行标的的变更,是指对一方当事人履行法律文书所规定的义务的变更。在给付内容方面作出变更,则是履行义务的直接减少;在给付方式方面作出变更,则是实体权益孳息的减少。因此,在协议内容中,对执行标的负有履行义务的人的行为,应该严格限制,不能苛刻地提出要求。限制其退缩,要求其无条件地履行。若其不履行,则以违约责任加以限制。 第三,说明本协议书的份数,保存或递送的单位。 三、尾部 1.立协议人双方签署姓名或名称。一方或双方是法人的,写明法人单位全称,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单位加盖公章;一方或双方是公民的,写明公民的姓名,加盖个人印章或者捺指印。 2.注明制作协议书的具体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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