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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规定,以合法手段取得的录音可以作为证据提交法庭。但在现实中当事人往往缺乏取证技巧,导致获得的录音证...
一、录音、摄像等要尽量保留原始载体:《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第22条规定:“调查人员调查收集计算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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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外情取证应注意以下问题: 1、主张婚外情的一方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2、当事人提供的证据的取得方式。证据内容不得违法,否则不予认可; 三、证据必须核实属实,才能作为事实认定的依据; 4、婚外情取证中的其他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规定:对于一方当事人提出的有其他证据佐证并以合法手段取得的、无疑点的视听资料或者与视听资料核对无误的复制件,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但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证明力。 依此规定,具有证明力的录音证据应该具备以下条件: 一是取得的手段必须合法,没有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通常情况下,只要谈话人意志自由,谈话内容是真实的意思表示,无论被录音人是否知道被录音,当然通常情况下是不知道的,录音的证明力都应该被认可。但如果在他人住宅通过窃听器等设备秘密进行的录音,就侵犯了他人隐私权,违反了法律的规定,证明效力就不会被认可。 二是录音未经过技术处理。如果录音被剪接、剪辑或者伪造,就不符合证据客观性的要求,其证明力就不能被认可。 三是对方当事人没有提出反驳或反驳理由不成立。法院在把录音、录像证据作为定案依据时,还要对录音、录像证据是否有疑点进行审查。如果对方当事人对录音、录像资料表示质疑,并提出足够的证据加以反驳,那么该录音、录像证据便失去证明力;如果没有足够的证据加以反驳,法院就应当确认该录音、录像证据的证明力。
1、当事人出示的录音证据是真实的。录音证据的真实性,体现在它没有被剪辑或伪造,前后连接紧密,内容没有改动,具有原始性和连贯性。2、录音证据的合法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8条规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3、录音证据要有一定的证明力。对方认可该录音资料,或虽提出反驳但没有足够的证据加以证明,反驳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证明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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