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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不管是动产还是不动产,是有形财产还是无形财产,只要合法取得,就依法受到法律保护。
一般来说只要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合同都是有效的,但是在婚内财产协议中,有以下情形的,合同无效: 婚内财产协议的无用约定: (1)财产归子女 很多伴侣在作财产约定时,会考虑日后子女的抚育问题,会约定某一部分的财产归子女所有。但在实际生活中,虽然做了此类财产约定,但这些财产仍然是由父母掌控着。从法律上来看,赠与没有履行。当然,没有完成的赠与便不生效。实践中,此类无效约定屡见不鲜,当然均以无效认定而告终。 (2)不动产归一方但未作产权变更 将一方名下的婚前房产等不动产约定为婚后共有,但实际又办理产权更名手续,同样是一种赠与未完成的行为。在最终发生争议时,同样无法得到确认。 (3)谁提离婚谁无财产 “谁提离婚,谁便净身出户”往往会成为婚内财产协议中的恩爱信诺,以使任何一方都打消离婚的念头,一心一意地经营好婚姻。实际上,此类约定往往会认为限制离婚自由权,而被认定为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条规定:夫妻双方对财产归谁所有以书面形式约定的,或以口头形式约定,双方无争议的,时应按约定处理。但规避法律的约定无效。因此,婚内财产分割协议只要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即是有效的,离婚时应按约定处理;但如果夫或妻一方对外负有债务,第三人不知道该约定的,该婚内财产分割协议对第三人没有约束力。如果有证据证明签订婚内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乘人之危或其他情形的,该协议将导致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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