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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程记录不能复印。医学律师建议:(1)为保证鉴定公平、公正,【切记切记不要选择医学会做任何形式的鉴定】,并尽可能选择非本市或外省司法鉴定中心...
根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16条之规定,患者有权查阅、复制其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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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劳动仲裁庭审笔录可以复印,只要不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的材料应该都是公开的,如果是公开审理的仲裁案件,仲裁庭审笔录应该是可以查阅的。 二、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23条 仲裁委员会应当建立案卷查阅制度。对案卷正卷材料,应当允许当事人及其代理人依法查阅、复制。 第40条规定,仲裁庭应当将开庭情况记入笔录。当劳动争议案件进入到诉讼阶段,案件当事人或其代理人有时需要到劳动仲裁委员会查阅复印劳动仲裁阶段的庭审笔录。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26条规定,除当事人协议不公开或者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案件外,劳动争议仲裁公开进行。
庭审笔录当事人可以申请法官复印。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2款当事人可以查阅本案有关材料,并可以复制本案有关材料和法律文书。查阅、复制本案有关材料的范围和办法由最高人民法院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讼代理人查阅民事案件材料的规定》第七条规定:“诉讼代理人查阅案件材料可以摘抄或者复印。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材料,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第十条规定“民事案件的当事人查阅案件有关材料的,参照本规定执行。
法律服务工作者的权限和诉讼代理人是一样的,自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到公安机关复制询问笔录,需要经过法院、检察院的同意,如果是律师就可以直接复制笔录。《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持基层法律服务所出具的介绍信、当事人的委托书和《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经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调查、收集与承办法律事务有关的证据材料;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查阅有关的案卷或者庭审材料。《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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