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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债权人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权已届清偿期、债权的发生与该动产有关。 2、留置权是指债权人因合法手段占有债务人的财物,在由此产生的债权未得到...
1.须债权人占有债务人的动产。 2.须债权已届清偿期。 3.须债权的发生与该动产有牵连关系。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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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留置权成立的条件有哪些 根据法律规定,法定留置权一般要具备以下条件: 1、债权人占有动产。 债权人占有债务人的财产,是留置权成立及存续的前提条件。因此,债权人没有占有债务人的财产,则无留置权可言,债权人丧失对债务人财产的占有,则留置权归于消灭。但如果债权人因侵权行为丧失占有的,经诉请回复占有而重新占有,则留置权受影响。债权人对债务人财产的占有,可以是直接占有,也可以间接占有,可以是单独占有,也可以是共同占有。至于占有的原因,多数国家民法要求只要非因侵权行为占有即可。 2、占有的动产必须与债权有牵连关系。 责权人的债权与债权人占有的财产须有牵连关系,才能成立留置权。此为各国立法之通例。然何为有牵连关系,各国立法及学说颇不一致,主要有债权与债权牵连说(请求权牵连说)和债权与物牵连说两种主张。债权与债权牵连说认为,留置权人对于相对人的债权,与相对人对于留置权人请求交付标的物的债权,须产生于同一法律关系,为有牵连关系。 3、债务人的债务须已到履行期。 债务人的债务已到履行期,亦即债权已届清偿期,留置权方能成立,而不问债务人是否构成履行义务迟延(履行义务迟延是留置权行使的条件)。因为留置权是因债务人不履行债务而产生的,而债务是否履行,只有债务人的债务已到履行期限才能确定。如果债务人的义务尚未到履行期,则无法判断债务人是否自觉履行债务,从而若允许成立留置权,就意味着强制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这显然是不公平的。因此,各国民法均将债务人的债务已到履行期作为留置权成立的条件。 4、须无妨碍留置权成立的情形。 在具备上述三个条件时。留置权一般即可成立。因而上述三个条件,被称为留置权成立的积极条件。但如果存在妨碍留置权成立的情形,即使具备了上述三个条件,留置权仍不能成立。因而该条件被称为留置权成立的消极条件。 二、成立留置权需要什么条件 只有在法定条件下,留置权才会成立,而妨碍留置权成立的情形有以下几项: 1、当事人约定排除留置权的适用。留置权是一种财产权,应当允许当事人约定排除其适用。 2、留置财产违反社会公共利益或社会公德。 3、留置财产与债权人所承担的义务相抵触。享有权利所有权留置权的权科留置权一经成立,债权人就成为留置权人,依法对留置物和债务人事有权利。留置权人的权利是留置权效力的最直接体现,是债权人得以实现其债权的根本保证。
留置权取得的消极要件是指阻止留置权发生的情形或因素,也称留置权成立的限制。其要件有以下几项: (1)须留置财产与对方交付财产前或交付财产时所为指示不相抵触。留置权系法定担保物权,当事人不得随意设立,但可依当事人合意排除留置权的适用,我国《民法典》规定“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不得留置的物"。 (2)须留置债务人财产不违反公共秩序或善良风俗。此条系民事活动应遵循的一般原则,我国民法典虽未明文规定但亦应遵守之。 (3)须留置财产与债权人所承担义务不相抵触。如果债权人在合同中的义务即是交付标的物,则债权人不得以债务人不履行义务为由行使留置权,否则与其所承担义务的本旨相违背。 《民法典》。
留置权的成立条件: 1、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财物; 2、债务人不履行到期的债务; 3、动产之占有与债权属同一法律关系,但是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根据《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七条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权人为留置权人,占有的动产为留置财产。第四百四十八条规定,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是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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