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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许可人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管辖区域外违法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的,违法行为发生地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将被许可人的违法事实、处理结果抄告...
被许可人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单位管辖区域外违法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的,违法行为发生地的行政单位应当依法将被许可人的违法事实、处理结果抄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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仅仅依靠行政机关本身来决定行政许可的事后监督是不够的,还必须广泛依靠社会力量的作用。《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五条规定:个人和组织发现非法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有权向行政机关举报,行政机关应当及时核实、处理。因此,个人和组织有权向行政机关举报非法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这体现了在行政活动中贯彻群众路线原则,信任群众,依靠群众,广泛听取群众意见。监督检查行政许可是一项深入细致的工作,需要依靠群众和社会力量才能取得成绩。实践证明,行政机关在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活动的监督管理中,通过社会力量的反映和举报,发现并最终得到有效处理。在实践中,非法从事行政许可活动主要有两种情况:一是被许可人虽已取得行政许可,但未按行政许可要求的范围、条件和程序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权向有关行政机关举报。例如,发现被许可人已取得食品容器和包装材料生产经营许可证,但未按照行政许可要求的卫生标准生产经营上述产品的,可以向有关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举报。第二,任何组织或个人有权向行政机关举报和举报,行为人未取得行政许可而从事应当取得行政许可的活动。比如屠宰牲畜,驾驶机动车必须取得相应的行政许可。行为人未取得相应行政许可但擅自屠宰牲畜,驾驶机动车的,个人或者组织一经发现,可以向有关行政机关举报。根据个人或组织的反映和举报,行政机关应当及时核实和处理反映和举报的违法行为。所谓核实,是指核实已取得行政许可的行为人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是否符合行政许可要求的范围、条件和程序,核实应当取得行政许可方可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行为人是否取得行政许可。所谓处理,是指处理被许可人未按照行政许可要求的范围、条件和程序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行为,行为人未取得行政许可但从事应当取得行政许可的生产经营活动的行为。根据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采取警告、罚款、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产、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执照、行政拘留等措施。
根据执业医师法规定,可以从事一般的诊疗活动。一般的诊疗活动在我国的法律法规中没有明确的规定,但是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理解:1.《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八条规定:“条例及本细则中下列用语的含义:特殊检查、特殊治疗: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诊断、治疗活动:(一)有一定危险性,可能产生不良后果的检查和治疗;(二)由于患者体质特殊或者病性危笃,可能对患者产生不良后果和危险的检查和治疗;(三)临床试验性检查和治疗;(四)收费可能对患者造成较大经济负担的检查和治疗。”上述特殊检查、特殊治疗都不属于一般的诊疗活动。2.一般的诊疗活动都是不需要患者或家属履行签字手续才能进行的诊疗活动,因此如果某一检查或治疗需要患者或家属签字,那么这一检查或治疗就不是一般的诊疗活动,如手术、输血等。
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经许可生产食品添加剂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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