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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经许可生产食品添加剂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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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未经行政许可擅自从事依法应当取得行政许可的活动,应当承担下列法律责任: 一是,立即停止违法活动,行政机关应当立即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二是,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如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三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如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非法行医罪和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非法采矿罪等。
仅仅依靠行政机关本身来决定行政许可的事后监督是不够的,还必须广泛依靠社会力量的作用。《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五条规定:个人和组织发现非法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有权向行政机关举报,行政机关应当及时核实、处理。因此,个人和组织有权向行政机关举报非法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这体现了在行政活动中贯彻群众路线原则,信任群众,依靠群众,广泛听取群众意见。监督检查行政许可是一项深入细致的工作,需要依靠群众和社会力量才能取得成绩。实践证明,行政机关在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活动的监督管理中,通过社会力量的反映和举报,发现并最终得到有效处理。在实践中,非法从事行政许可活动主要有两种情况:一是被许可人虽已取得行政许可,但未按行政许可要求的范围、条件和程序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权向有关行政机关举报。例如,发现被许可人已取得食品容器和包装材料生产经营许可证,但未按照行政许可要求的卫生标准生产经营上述产品的,可以向有关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举报。第二,任何组织或个人有权向行政机关举报和举报,行为人未取得行政许可而从事应当取得行政许可的活动。比如屠宰牲畜,驾驶机动车必须取得相应的行政许可。行为人未取得相应行政许可但擅自屠宰牲畜,驾驶机动车的,个人或者组织一经发现,可以向有关行政机关举报。根据个人或组织的反映和举报,行政机关应当及时核实和处理反映和举报的违法行为。所谓核实,是指核实已取得行政许可的行为人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是否符合行政许可要求的范围、条件和程序,核实应当取得行政许可方可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行为人是否取得行政许可。所谓处理,是指处理被许可人未按照行政许可要求的范围、条件和程序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行为,行为人未取得行政许可但从事应当取得行政许可的生产经营活动的行为。根据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采取警告、罚款、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产、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执照、行政拘留等措施。
一般会被罚款,没收违法所得以及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相关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四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经许可生产食品添加剂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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