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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到批捕的流程有公安机关认为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时,由立案侦查的单位制作《提请批准逮捕书》,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签署后,连同案卷材料和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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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向债权人提出借款的请求,也就是要约,借款方为要约人,贷款方为受要约人。 要约人作出承诺。 借贷双方就借款事宜进行洽谈协商。双方意见一致后,参照借款合同专业合同文本格式拟定借款合同文书。 双方在借款合同上签字或盖章,合同即告成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公安机关在要求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时候,需向同级人民检察院提交提请批准逮捕书、案卷材料和证据,并将其一并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必要的情况下,人民检察院可以派人参加公安机关对于重大案件的讨论。 第六十七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由检察长决定。对于重大案件,人民检察院需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 第六十八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审查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后,可以根据情况分别作出批准逮捕或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对于批准逮捕的决定,公安机关应立即执行,并在执行过程中将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若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则需说明理由,并在需要补充侦查时通知公安机关。 第六十九条规定,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人民检察院应在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不批准逮捕的决定。若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则公安机关应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在执行过程中将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人民检察院应依法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 第七十条规定,若公安机关对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决定认为有错误,可以要求复议,但必须将被拘留的人立即释放。若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上级人民检察院应立即复核,并作出是否变更的决定,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执行。
1. 如果申请执行人认为被执行人存在失信行为,他们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将该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人民法院在审核后会作出相应的决定。 2. 人民法院向被执行人发出的执行通知书应当包含有关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风险提示内容。 3. 人民法院制作决定书并将其送达当事人,决定书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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