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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违法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强制拆除有哪些规定

2022-03-05
有人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强制拆除问题的批复》出台后,“法院不再管强拆了”,这样的理解是不正确的。 (一)虽然行政强制法和城乡规划法对涉及违反城乡规划法的违法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的强制拆除,法律已经授予行政机关强制执行权,人民法院只是不受理行政机关提出的非诉行政执行申请。在如下两种情形下,还是要由人民法院执行强拆的:一是房屋是合法建筑,政府没有权利强拆,必须经人民法院裁定执行;二是房屋被认定为违法建筑,但是老百姓不服,提起了认定建筑违法正确与否的行政诉讼,生效后的司法裁判最后行政机关只能申请强制法院强制拆除。 (二)但如下情形时,人民法院就不再管拆除的事情。房屋被认定为违法建筑,但老百姓也没有提起不服违法建筑的认定的行政诉讼,就是说对当事人的房屋是违法建筑的事并没启动法律程序打官司,行政处罚决定已产生法律效力,这种情况下人民法院不受理行政处罚决定的强制执行,由行政机关自己执行。 (三)该批复出台有利于人民法院和行政机关的在强拆房屋问题上的职责划分,避免相互推倭和执法混乱现象。但对被拆迁人不利的一面是,行政机关为了顺利拆除,可能将大量房屋认定为违法建筑,然后一边又与拆迁户沟通赔偿事宜,拖延之下拆迁户失去了就规划部门《违法建筑限期拆除通知》提起行政复议诉讼的时效,这样就符合了行政机关自行强制拆除的条件。因此,被拆迁人在房屋被认定为违法建筑时,一定要及时主动地进入关于‘违法建筑’认定的复议或诉讼程序,如此之后政府要想拆除就须由法院来判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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