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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子女抚养变更的形式有两种,但是,无论采取那种方式变更孩子的抚养权都需要法院的认可。 1、双方协议变更。父母双方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
在审判实践中,离婚当初不想要孩子,可时间一长又想夺回抚养权的情况并不鲜见。因此,法律允许父母双方通过协议或诉讼方式变更子女抚养关系。《子女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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赡养义务不仅发生在已婚子女与父母之间,还发生在未婚子女与父母、抚养子女与养父母、继子女与履行抚养教育义务的继父或继母之间。不仅发生在父母之间,还发生在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孙子和已经死亡的祖父母之间。例如,由于收养关系的建立,养育子女和生父母之间的权利和义务被消除。也就是说,子女与他人建立收养关系后,解除与亲生父母的权利义务关系。
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对子女的抚养问题,应当依法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角度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据此可知,对于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诉讼,法院在判决时,既要考虑父母的抚养能力,又要考虑是否有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同时还要照顾八周岁以上子女的意愿。这种情况下,判决子女抚养权的归属,是以有利于保护子女的利益为原则的,如果出现了不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情形,就应变更子女的抚养关系。
离婚后,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或者子女长到有识别能力时,主动提出与另一方一起生活时,应另行起诉。离婚后,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请求,不涉及原离婚案件,不是对原离婚案件子女抚养问题的判决、调解协议的纠正,而是出现了处理原离婚案件当时不存在的子女抚养方面的新情况,所以,应当作新的案件另行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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