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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赡养关系问题

2021-11-30
赡养义务不仅发生在已婚子女与父母之间,还发生在未婚子女与父母、抚养子女与养父母、继子女与履行抚养教育义务的继父或继母之间。不仅发生在父母之间,还发生在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孙子和已经死亡的祖父母之间。例如,由于收养关系的建立,养育子女和生父母之间的权利和义务被消除。也就是说,子女与他人建立收养关系后,解除与亲生父母的权利义务关系。

相关法规

《民法典》(2021年1月1日生效)第一千零六十七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第一千零七十四条 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 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者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第一千零七十五条 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弟、妹,有扶养的义务。 由兄、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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