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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有证据证明买方没有履行购房合同能力的,卖方可以中止履行合同。 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
房屋买卖合同卖方违约情形有: 1、交付不能; 2、交付迟延; 3、商品房的质量瑕疵; 4、商品房面积短少的责任承担; 5、关于房屋朝向、间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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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终止的情形包括债务已经履行,债务相互抵销,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债权人免除债务,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合同解除的,该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
1、交付不能。当出卖人不能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时,则构成根本性违约,除非出于不可抗力等免责事由,均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2、交付迟延。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出卖人的给付,实际应由两部分组成,一是将房屋交付使用,二是交付产权过户手续。 3、商品房的质量瑕疵。《商品房买卖解释》第12条规定,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4、商品房面积短少的责任承担。 5、关于房屋朝向、间距、位置不符合约定或规定的违约责任承担。 6、关于绿化、配套设施以及装潢不符合约定或规定的责任承担。
(一)双方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利益的。 (二)违反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以合法事实掩盖非法目的的。 (三)出卖人剥夺了共有人和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的。 (四)享受政府或单位优惠补贴构建的房屋,违反法律规定没有卖给原单位或侵犯原单位优先购买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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