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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
用人单位停薪留职的就是变相的向让你们自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的这种做法是不合法的,不是因为劳动者的原因造成的停工的至少享有基本工资,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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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停薪留职期内双方保留劳动关系,企业若单方解除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但双方都同意的可以解除,劳动者提出解除的单位不支付经济补偿金,单位提出的解除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停工留薪期满加单位,应按原劳动合同的约定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支付经济补偿金;如果劳动合同到期的,单位终止劳动合同也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
1986年,宜城镇政府根据工作需要和我的特长,把我从一个大型国有企业调到了镇政府,所有人事关系都一并转到了镇政府,当时安排的部门是城管办,并签定了这个部门的一年期合同,合同上规定是大集体事业性质,保留原全民人员性质,除工资仍保留原企业级别不变外,其他福利待遇均与政府其他工作人员一样享受, 当初的时代国有企业的工资不比机关人员低,唯一就是福利上的差异 一年合同到期后,政府没有提续签之事,第二.三年领导还是没叫我们续签,我以为反正是政府正式职工,签不签也不是什么大事。以后我相继换了几个部门,领导都说性质和待遇还是跟原来城管办时一样,但没有哪个部门的领导叫我签过合同,我在镇政府也一直工作到现在并将继续下去直到退休,可前几年我才发觉我的福利待遇跟政府其他工作人员却不一样,尤其是医疗保险的差异,叫我享受企业职工的大病住院医疗保险,其他福利待遇也有很大的区别,我跟现任领导强调力争过,他们推委是前任领导遗留的问题,后来我把前几任领导的证明都交给了现任领导,他们答应帮我协商解决,可一拖又是几年,真不知道在5年后退休能否解决?皇帝怎么会急呢?可我等不得啊。所以到现在我还是拒绝办职工大病住院医疗保险,在和谐社会难道这些领导非得逼我们去干不和谐的事?
《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单位不得降薪,《劳动合同规定》第四十四条规定,劳动者在规定的医疗期内或者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用人单位应当将劳动合同的期限顺延至医疗期、孕期、产期、哺乳期期满为止。根据该条规定,女职工怀孕是劳动合同延续的法定事由,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内,如果劳动合同届满,用人单位应当将其劳动合同的期限顺延至孕期、产期、哺乳期期满为止。应当执行原劳动合同的薪资待遇。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可以要求支付怀孕期至哺乳期的工资、赔偿金6个月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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