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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估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不得与非法从事保险业务或者保险中介业务的机构或者个人发生保险公估业务往来。...
保险公估机构可以经营下列业务:(一)保险标的承保前和承保后的检验、估价及风险评估;(二)保险标的出险后的查勘、检验、估损理算及出险保险标的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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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估机构在特殊情况下任命临时负责人的,应当自任命决定作出之日起5日内,书面报告中国保监会。临时负责人任职时间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保险公估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中国保监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罚款:(一)编制或者提供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或者资料的;(二)拒绝、妨碍依法监督检查的;(三)聘任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人员的。
保险公估分支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保监会依法注销许可证,并予以公告:(一)所属保险公估机构许可证被依法注销;(二)被所属保险公估机构撤销;(三)被依法责令关闭、吊销营业;(四)许可证依法被撤回、撤销或者吊销;(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注销许可证的其他情形。被注销许可证的保险公估分支机构应当及时交回许可证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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