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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并有就业愿望的本街道常住居民户口的失业人员进行失业登记,失业登记视为求职登记,办理《失业证》。办理失业证须带如下...
失业登记证补办需要以下手续: 1、就业证号查询。 2、遗失登报声明。 3、补办。 失业登记证补办需要以下材料: 1、刊登遗失声明的报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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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取失业金需要办理的手续:1.用人单位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并为失业人员办理社保参保人员减少手续;2.用人单位自办理社保参保人员减少手续之日起的7日内,将失业人员名单等材料提交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3.用人单位或失业人员本人应在社保参保人员减少之日起60日内,持相关资料办理申领失业保险金手续;4.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符合条件的,应将有关事项告知经办人,并纳入次月发放计划。审核不符合条件的,说明具体原因;5.失业人员凭《失业保险金核发通知书》办理“求职登记”、“培训登记”和“失业登记”,次月起按月签字申领,申请成功人员的失业保险金在签字申领的当月月底前发放到账,连续两个月未签字做自动放弃处理。1.本人身份证明;2.用人单位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3.《劳动合同》复印件或能证明劳动关系的相关材料;4.失业人员在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指定银行开具的个人银行账号。
失业人员有《失业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同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具体情况,请根据实际情况和关规定核实确定。相关规定:《失业保险条例》第十五条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同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一)重新就业;(二)应征服兵役;(3)移居海外;(四)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五)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养的;(六)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或机构介绍的工作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失业保险条例》第16条还规定,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失业后,应当持本单位为其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及时到指定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登记。办理失业登记的手续一般要求是: (一)区(县)劳动局失业保险机构接到失业人员档案后,依据其档案记载和当地政府有关规定核定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及标准。 (二)失业人员与用人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60天以内,必须到本人户口所在县市区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失业登记。 (三)办理失业登记时应携带下列材料: 1、本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及身份证复印件一张; 2、近期免冠一寸照片三张; 3、本人失业前所在单位出具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证明; 4、省级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5、失业职工从办理申领失业保险金手续后的次月起,就可按月持本人《失业证》、《居民身份证》,到本人户口所在城镇劳动部门领取失业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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