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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处罚程序(以下内容源自网络,详细规定请查阅《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及《行政处罚法》之相关规定): 1、调查 《治...
(一)受理案件1、公安机关对公民扭送、报案、控告、举报或者犯罪嫌疑人自首的,都应当立即接受,问明情况,并制作笔录。2、公安机关接受控告、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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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受理或者登记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主动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和司法机关移送的违反治安管理案件。这里的应该表明,这是对公安机关的义务规定,即公安机关有义务按照法律规定办理,而不是受理或不受理。应该明确的是,受理和登记是法定程序。接受举报、控告、举报、投案、移送案件的人民警察,应当依法受理并登记,不得以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是否已查明为受理条件。在实践中,一些地方出现的所谓不破不立的做法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需要注意的是,公安机关如实记录案件的来源、情况和处理结果,无论案件最终是否查明,都有利于反映公安机关的实际情况和工作量。即便有报错案、报假案的情况,如实记录也能证明以后的调查。因此,公安机关应当认真对待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报案、起诉、举报或者违反治安管理的人。接受口头举报、控告、举报的,公安机关应当注意尽可能询问违法时间、地点、方法、后果、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特征等相关情节;做好笔录,经报案人、控告人或者举报人确认无误后,由报案人、控告人或者举报人签字盖章。接受书面报告、控告或举报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受理并登记,无论是面交还是邮寄。唯有如此,才能方便群众,有利于群众与违法行为作斗争,也有利于及时查获违法行为人。此外,为了更好地规范公安机关的执法活动,根据有关办案程序,报案、控告、举报、投案、移送的治安案件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有关公安机关应当在受理后24小时内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并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转人、投案人;对于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的事项,应当书面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转人、投案人向其他有关主管机关报案或者投案。与此同时,公安机关还应对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提供的相关证据材料、物品等进行登记,出具接受证据清单,并妥善保管。如有必要,应拍照、录音、录像。移送案件时,相关证据材料和物品应一并移交。举报人不愿公开姓名和举报行为的,公安机关应当在登记时注明并为其保密。这些规定充分体现了公安机关依法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积极与违法行为作斗争,同时也保证了公安机关在办案中正确履行职责。
第一百零九条报案、控告、举报可以用书面或者口头提出。接受口头报案、控告、举报的工作人员,应当写成笔录,经宣读无误后,由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签名或者盖章。 接受控告、举报的工作人员,应当向控告人、举报人说明诬告应负的法律责任。但是,只要不是捏造事实,伪造证据,即使控告、举报的事实有出入,甚至是错告的,也要和诬告严格加以区别。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应当保障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如果不愿公开自己的姓名和报案、控告、举报的行为,应当为他保守秘密。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六条公安机关对于公民扭送、报案、控告、举报或者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的,都应当立即接受,问明情况,并制作笔录,经核对无误后,由扭送人、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自动投案人签名、捺指印。必要时,应当录音或者录像。第一百七十五条公安机关接受案件后,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己管辖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不予立案。对有控告人的案件,决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并在三日以内送达控告人。第一百七十六条控告人对不予立案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书后七日以内向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后七日以内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对不予立案的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核;上一级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复核申请后七日以内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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