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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接到报案控告举报投诉移送案件的,如何进行登记

2021-11-01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受理或者登记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主动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和司法机关移送的违反治安管理案件。这里的应该表明,这是对公安机关的义务规定,即公安机关有义务按照法律规定办理,而不是受理或不受理。应该明确的是,受理和登记是法定程序。接受举报、控告、举报、投案、移送案件的人民警察,应当依法受理并登记,不得以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是否已查明为受理条件。在实践中,一些地方出现的所谓不破不立的做法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需要注意的是,公安机关如实记录案件的来源、情况和处理结果,无论案件最终是否查明,都有利于反映公安机关的实际情况和工作量。即便有报错案、报假案的情况,如实记录也能证明以后的调查。因此,公安机关应当认真对待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报案、起诉、举报或者违反治安管理的人。接受口头举报、控告、举报的,公安机关应当注意尽可能询问违法时间、地点、方法、后果、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特征等相关情节;做好笔录,经报案人、控告人或者举报人确认无误后,由报案人、控告人或者举报人签字盖章。接受书面报告、控告或举报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受理并登记,无论是面交还是邮寄。唯有如此,才能方便群众,有利于群众与违法行为作斗争,也有利于及时查获违法行为人。此外,为了更好地规范公安机关的执法活动,根据有关办案程序,报案、控告、举报、投案、移送的治安案件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有关公安机关应当在受理后24小时内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并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转人、投案人;对于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的事项,应当书面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转人、投案人向其他有关主管机关报案或者投案。与此同时,公安机关还应对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提供的相关证据材料、物品等进行登记,出具接受证据清单,并妥善保管。如有必要,应拍照、录音、录像。移送案件时,相关证据材料和物品应一并移交。举报人不愿公开姓名和举报行为的,公安机关应当在登记时注明并为其保密。这些规定充分体现了公安机关依法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积极与违法行为作斗争,同时也保证了公安机关在办案中正确履行职责。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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