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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出对法院强制执行的异议

2024-11-15
针对执行程序中的异议问题,当事人或与案件密切相关者可以依法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为了确保程序的公正性和合理性,必须在整个执行程序完成前提出异议。 如果是针对终结执行措施的异议,则无需拘泥于此规定。针对执行标的物的异议,应在相应的执行标的执行程序终止前提出。 人民法院应在接到书面形式的异议后立即展开审查工作,并在十五天内作出是否撤销或修正原定的执行计划的裁定。如果异议理由得以证明,应依照情况撤销或修正原定的执行计划;反之,如果异议理由不充分,应依据实际情况作出驳回该异议的决定。 需要强调的是,如果涉案的标的物是由当事人亲自接受转让而来,那么其所提出的有关执行标的物的异议也应该在此种情况下及时提出。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相关法规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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