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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直接向执行的法院申请,去法院现场。...
异议人:方××,女,汉族,1963年×月×日生,住广州市南沙区××路××大街××号,身份证号码:440126××××××××2449,联系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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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异议人认为分配方案中予以全额分配的数额有误,其中土地租金146334元、电费6589元、工人工资175190元不应计算在全额分配内优先受偿,异议人认为,贵院将土地租金、电费、工人工资进行全额分配没有法律依据。 第二,即使按照如皋市人民法院的全额分配方案,账面上拍卖款应剩余703820元,而不是贵院所称的666476元。而且对于案件执行费53292元、执行费用200元、电费6589元,贵院在优先分配时已经将这一部分费用予以全额扣除,不应在剩余的账面拍卖款中又重复扣除,再来确定可以用于分配的款项。 第三,计算异议人可以参与分配的债权总额时,没有将包括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作为执行标的,存在法律适用错误。 第四,对异议人的建设工程款债权作为普通债权进行分配是法律适用错误。异议人认为,根据《民法典》286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就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07)粤高法执督字第45号《关于对人民法院调解书中未写明建设工程款有优先受偿权应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请示》以(2007)执他字第11号函答复:“建设工程款优先受偿权是一种法定优先权,无需当事人另外予以明示”的规定,应对异议人的工程款在标的物变卖价款范围内进行优先受偿。再说,异议人的工程款大部分是用来支付农民工工资的,如果按照普通债权处理,可能因此使拖欠的农民工的工资问题始终不能解决,直接影响社会的和谐稳定。此致如皋市人民法院
根据规定法院评估低提执行异议还是申请是指在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不同的意见,并主张实体权利。在执行过程中,案外人提出执行异议,目的是排除对执行标的的强制执行,保护自己的民事权益。 执行过程中,案件当事人或利益相关的案外第三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六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应当履行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根据这个规定,在仲裁庭作出的裁决生效,并在履行期满后,负有义务的一方当事人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向有管辖权的申请强制执行。裁决的强制执行应当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申请。当被执行人在国外的,由当事人直接向被执行人所在国的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裁决的承认及执行。被执行人在中国境内的,国内仲裁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被执行人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执行。裁决,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被执行人财产所在地的中级法院执行。由于我国人民法院对案件实行级别管辖,因此,被执行人在中国境内的,其级别管辖参照人民法院受理诉讼案件的级别管辖的规定执行。其次,当事人应该向人民法院提交仲裁裁决强制执行的申请书和有关材料,包括仲裁裁决书(正本)、仲裁裁决书送达证明、仲裁协议书或者有仲裁条款的合同书以及人民法院规定要提交的其它证明文件及材料。被执行人在国外的,按其所在国法院的规定提交材料。最后,申请仲裁裁决强制执行必须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当事人双方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为六个月,当事人中有一方是公民的为一年。申请仲裁裁决强制执行的期限,自仲裁裁决书规定履行期或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仲裁裁决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依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向外国的法院申请仲裁裁决强制执行的期限,按该国的法律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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