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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994年2月1日《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受法律保护。 2、1994年2月1日...
1、1994年2月1日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受法律保护。 2、1994年2月1日以后,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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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年以前符合婚姻登记条件但未登记的,以事实婚姻对待,受法律保护。94年以后符合婚姻登记条件但未登记的,不受法律保护,按同居关系处理。
二婚也是要登记的,没有登记不受法律保护。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的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结婚登记。《婚姻登记条例》第四条规定,内地居民结婚,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结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1994年2月2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在没有结婚证而同居生活的情况,如果是1994年2月1日之前同居而形成事实婚姻关系的,法院可以按事实婚姻处理,夫妻关系还是受法律保护的。如果是1994年2月1日之后的,只能按同居关系处理。双方之间的同居关系是不受法律保护的。同居关系可以随时解除。但是对于同居关系解除后,双方对于未成年子女的抚养纠纷、以及同居期间按份共有财产的分割纠纷,法院仍就可以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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