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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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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父母全额出资购买的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的财产,可视为是对夫妻双方的赠与,因此在离婚时,该房产也应该以夫妻双方共同财产的形式被分割。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中国传统观念里,子女结婚需要购买新房,在房价疯涨的年代,很多年轻人都是由父母拿出自己的养老钱为子女购买房屋,甚至有清空六个钱包只为一套房屋,因此,发生离婚,房产便成为夫妻双方离婚分割财产的“必争之地”,我们现对婚前一方父母出资购房的问题进行分析。婚前一方父母出资购买房地产的归属问题,种情况是婚前父母全额出资,财产权登记在自己孩子的名义上,离婚时房地产所有权归登记者,第二种情况是婚前父母支付首付,财产权登记在自己孩子的名义上,其馀购买房地产其孩子以贷款形式支付,婚后由夫妇共同财产偿还,离婚时房地产所有权一般归登记者,其馀贷款由登记者个人负债偿还,婚后共同偿还和增值部分获得房地产所有者合理补偿。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第三款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此时,婚后一方父母出资买房的,产权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的,是对自己子女的赠与,与婚姻关系存储期间的另一方没有任何关系,离婚时作为夫妻一方个人财产,不予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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