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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件复制品持有人不知情是否构成侵权软件的复制品持有人不知道也没有合理理由应当知道该软件是侵权复制品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应当停止使用、销...
1、根据使用的需要把该软件装入计算机等具有信息处理能力的装置内; 2、为了防止复制品损坏而制作备份复制品。这些备份复制品不得通过任何方式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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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计算机用户未经许可或者超出许可范围商业使用计算机软件的,依据第四十七条第(一)项、《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该条规定了计算机软件用户使用计算机软件必须经计算机软件的许可,在规定的范围内使用,未经许可或者经许可,但超过许可的范围商业使用计算机软件,应承担《著作权法》和《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规定的下列:一、停止、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二、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处以罚款;三、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计算机软件用户未经许可或经许可,但超出规定范围商业使用计算机软件构成犯罪的,依《著作权法》和《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软件的合法复制品所有人依《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享有下列权利: 1、根据使用的需要,把该软件装入计算机等具有信息处置能力的装置内; 2、为了防止复制品损坏而制作备份复制品。这些备份复制品不得通过任何方式提供给他人使用,并在所有人丧失该合法复制品的所有权时,负责将备份复制品销毁; 3、为了把该软件用于实际的计算机应用环境或者改进功能、性能而进行必要的修改;但是,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该软件著作权人许可,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提供修改后的软件。
1、根据使用的需要把该软件装入计算机等具有信息处理能力的装置内;2、为了防止复制品损坏而制作备份复制品;3、为了把该软件用于实际的计算机应用环境或者改进其功能、性能而进行必要的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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