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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区别传真件可以查询出出处,所以可以作为一种凭证,扫描件就是通过扫描仪扫描原件,如果通过电脑发送给对方的话,对方看到的就是和原件一样的,可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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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区别传真件可以查询出出处,所以可以作为一种凭证,扫描件就是通过扫描仪扫描原件,如果通过电脑发送给对方的话,对方看到的就是和原件一样的,可信度比传真件高。但是扫描件和传真文件的法律效力是一样的,对合同双方都具有约束力。
从证据角度来说,扫描件是图片,作为复印件的形式存在,从技术上可以被篡改,因此单单扫描件的证明效力是很低的,除非对方对扫描件认可,否则需要提供其它相关证据进行佐证,形成证据链条,扫描件才能作为定案证据,从而具有较高证明效力。 扫描件相当于复印件,仅凭此去打官司是很难得到法院支持。原件也可能被篡改,但可以被鉴定出来,如原件真实,可以作为认定事实的证据,而扫描件即使鉴定真实,仍不能直接作为证据认定,这就是两者区别。
当合同的传真、扫描件具备了证据能力时,我们才能接着讨论它的证明力的问题。从证据的学理分类角度来说这两项属于间接证据。间接证据是间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同时这两项也是传来证据,凡是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的证据,也即经过转、述、传抄、复制的第二手以及第二手以下的证据,是传来证据。 从证明力的角度来说间接证据若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其证明力和直接证据的证明力是一样的,但是传来证据的证明力就不及原始证据。因此合同的传真、扫描件的证明力是不及合同本身的证明力,但是如果合同的传真、扫描件和其他证据相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则该证明力和原始合同的证明力是相同的。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中规定的证据种类,合同的传真、扫描件是属于法定证据种类中的电子数据,书证。即,在民事诉讼过程中,这两项证据是可以作为证据来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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