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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精神残疾人的房屋归属问题

2024-12-23
婚姻关系解除时,夫妻一方的所有财产并未被列入可被分割的范畴。然而,对于夫妻共有的财产,如果男女双方已经达成明确的分配协议,则依据该协议进行相应处理。如果未能达成一致,则需提交给人民法院,由相关部门根据财产的实际状况,并遵循维护子女权益、保护女性地位以及照顾无过失方利益的基本原则进行公正裁决。 对于精神病人的离婚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精神病人也享有婚姻自由。然而,在离婚诉讼中,精神病人需要通过诉讼获得离婚。审理此类案件时,需要为其设置诉讼代理人,对已设定监护人的应由监护人代理诉讼,未设监护人的,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八条规定的顺序指定监护人代理诉讼。离婚诉讼属于身份关系的诉讼,必须由离婚当事人表明是否愿意离婚,诉讼代理人无权作出决定,因此,此类案件应由人民法院裁决,以判决的形式结案。即便当事人双方达成一致调解协议,也不能以调解方式结案。 在审查精神病人的离婚诉讼时,应注意保障离婚自由,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又要有利于患者的治疗和生活上的安排。如果原来夫妻感情较好,结婚多年,生有子女的,应尽量做调解和好的工作,指出夫妻双方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以不离为宜。对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久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在安排好患者的生活、医疗、监护的问题后可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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