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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规定是100亩以上。 《关于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试行意见》的通知(天发[2009]8号)文件:“对从各农户手中连片流转土地100亩以上,流转期限3年以上,流转合同规范,从事粮、棉、油、蔬菜等大宗农产品生产的经营主体,市政府将一次性给予受让方适当的土地流转费补助。” 种粮大户在购置农机时,享受政府的农机补贴。 国家给予农民的其他补贴,可根据流转大户与土地流出农户之间合同约定,由谁享有。 对承包100亩以上土地,从事粮食生产的种粮大户,由各镇政府审核、确认、上报到市财政局,当年可享受国家给予的10元/亩的补助。
1、流转双方洽谈磋商,认定流转方式、流转时间、流转价格以及流转收益支付方式等。 2、流转双方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书面合同,由流转双方本人签章。 3、流转合同签订后,承包农户应将签字后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分别报送土地发包方和所在乡(镇、街道)农村土地流转服务中心存档。
农户自主流转其承包经营权的,按以下程序办理: 1、流转双方洽谈磋商,认定流转方式、流转时间、流转价格以及流转收益支付方式等。 2、流转双方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书面合同,由流转双方本人签章。 3、流转合同签订后,承包农户应将签字后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分别报送土地发包方和所在乡(镇、街道)农村土地流转服务中心存档。 4、土地发包方和乡(镇、街道)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服务中心收到承包农户递交的书面流转合同后,应当予以必要的审核,如有不妥应给予指正。如发现违背国家法律法规的,应依法予以制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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