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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人社部与财政部日前发出《关于2016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总体调整水平为2015年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月人均基本养老金的6.5%左右,采取定额调整、挂钩调整与适当倾斜相结合办法。 挂钩调整体现为“多工作、多缴费、多得养老金”的激励机制,与缴费年限、基本养老金水平等因素挂钩,并适当对高龄退休人员、艰苦边远地区企业退休人员等群体倾斜予以照顾。 最近以来,四川省政府正在按照这个通知要求,结合当地实际抓紧制定实施细则,预计调整提高退休人员养老金还需要等待一段时间,但都是从2016年1月开始补发的。
从历年各地区补发退休金的时间来看,上海是是比较早不发退休金的城市了,大概在4月中下旬就会对推销人员养老金做出调整。其他地区,比如说北京天津等地区啊都会在7月初开始补发落实1到6月份养老金部分。那么比较晚的城市一般会在9月份到12月份。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职工和以个人身份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到达退休年龄后,按规定审批并发给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一)1996年1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职工或以个人身份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累计满15年的,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两部分组成。退休时的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1%。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计发月数根据职工退休时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本人退休年龄、利息等因素确定(见附件)。 (二)1995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的职工或以个人身份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 2006年1月1日以后退休且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和调节金四部分组成。 月基础养老金=(职工退休时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缴费年限×1%; 月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储存额÷计发月数; 月过渡性养老金=职工本人退休时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职工本人平均缴费指数×视同缴费年限×1.4%; 月调节金2006年按130元发给,以后每年递减13元。 (三)为使新的计发办法与《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统一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陕政发〔1998〕28号)规定的计发办法实现平稳过渡,设置5年过渡期。在过渡期内按原办法计发基础养老金和过渡性养老金时,职工平均工资分别以2005年各设区市(原行业统筹企业以全省)计算社会保险费的基数为准,平均缴费指数统一算至2005年12月,其他规定不变。过渡期内退休的人员,按新办法计发的基本养老金低于原办法计发标准所形成的差额部分予以补齐;高出部分按一定比例逐年递增。 (四)职工到达退休年龄,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不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以个人身份参保人员到达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个人全部缴费及利息一次性支付给本人,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但若本人自愿,可以继续按月缴费,直到缴费年限满15年,再办理退休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五)2005年12月31日以前已离退休人员,仍按我省原来的规定发给基本养老金,同时执行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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