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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刑法第十九条的规定:聋哑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在残疾人犯罪的审判中,注重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切实保障残疾被告人...
在律师处理的刑事案件中,有一类当事人相对特殊,值得我们关注:残疾人。我告诉你一个数据:中国有近1亿残疾人,占全国总人口的7%也就是说,平均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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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如果犯罪,一般情况下同普通犯罪分子一样,同样要承担一定的刑事责任,也就是会坐牢,并不会因为其是残疾人,而得到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除非犯罪分子满足一定的条件,如又聋又哑,又聋又哑的残疾人如果犯罪,不一定会坐牢,如果犯罪行为轻微,可以免除处罚。
关于残疾人判刑问题,我国法律规定可以免除刑事处罚的,只有未成年人犯被判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才可以免于起诉和判刑。其他的只有精神残疾到限制行为能力或无刑事责任能力的,才有可能减轻刑罚或免于刑罚处罚。其他的没有具体规定。但在实践中,如果残疾人已经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法官也会考虑缓刑,或采取保外就医等变通办法处理。
由于刑法规定对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是可以而不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因此在审判中应当全面分析犯罪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重点分析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身份对实施犯罪行为的具体影响,并不必然从宽处罚。 对于犯罪行为与其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身份有直接联系的,如过失犯罪、被告人因目盲丧失劳动能力从而实施的盗窃、诈骗、侵占等财产性犯罪、在生活中受到歧视等刺激时因冲动发生伤害的案件,考虑到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被告人特别的生理、心理状况,可依法比照正常人犯罪酌予从宽处罚。 但是在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实施的与盲人身份无直接关系的犯罪中,特别是在共同犯罪或者有组织犯罪中,这类被告人甚至可能成为犯罪的策划者和组织者。在此情况下,被告人虽具有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身份,但不能作为对其从宽处罚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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