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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监督的对象包括(行政组织社会行为、行政组织行政行为、行政组织人员职务行为、行政组织人员非职务行为)。 2、行政监督有狭义和广义之分。...
行政监督的对象包括(行政组织的社会行为、行政组织的行政行为、行政组织的职务行为、行政组织的非职务行为)。行政监督可以分为狭义和广义。狭义的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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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监察机关作为国家重要机关之一,有权监督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执行国家行政法律、法规、政策、决策和命令,具体有以下几个方面:(1)调查权。也就是说,国家行政监察机关有权依法调查被监察对象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2)检查权。也就是说,行政监察机关有权检查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遵守和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决策和命令。(3)请求协助权。也就是说,行政监察机关可以根据需要向公安、工商、税务、海关等行政机关提出协助。(4)参加相关会议的权利。也就是说,行政监察机关的领导人可以参加本级人民政府的有关会议,监察人员可以参加监察部门与监察事项有关的会议。(5)监督建议权。也就是说,国家行政监察机关在检查和调查被监察对象的相关行政行为的基础上,有权向被监察对象或其主管部门提出具有一定法律效力的建议。(6)监督决策权。也就是说,行政监察机关根据检查和调查结果,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其权限范围内作出以下监察决定:违反行政纪律的,应当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过、降级、撤职、开除行政处分;违反行政纪律取得的财产,应当依法没收、追回或者责令退还。(7)受理控告、举报和申诉的权利。也就是说,国家行政监察机关有权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国家行政机关的违法、违规和不当行政行为的起诉、举报和投诉。
包括本级人民政府所属部门;下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受行政机关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
除行政处罚法第四条规定中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外,在第八十四条中明确对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有违法行为也适用行政处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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