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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侵权责任,又称特殊侵权民事责任,是指当事人依照民法特别责任条款或者民事特别法的规定,依照有关行为、物品、事件或者其他特殊原因造成人身、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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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法律规定,共同侵权行为认对受害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一)从受害人的角度来看他即可以将全部加害人作为被告,请求他们承担对全部损害的赔偿责任;他也可以将加害人中的一人(或部分人)作为被告,请求他(或他们)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二)从加害人的角度看共同侵权人的连带责任,是指共同加害人作为一个整体对损害共同承担责任、共同加害人的任何一个人对全部损害承担责任;在共同加害人之一人对全部损害承担了责任之后,他有权向其他未承担责任的共同加害人追偿,请求偿付其承担应当的赔偿份额。
1、免责事由适用于特殊的侵权责任。根据法律相关规定,免责事由包括:受害人的过错、受害人故意、第三人行为、不可抗力、正当防卫、紧急避险,法律没有明确排除特殊侵权对免责事由的适用,因此,免责事由可以适用于特殊的侵权责任。 2、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3、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为人不承担责任。 4、损害是因第三人造成的,第三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 (1)行为人从事了民事违法行为; (2)造成了他人财产或人身损害的事实; (3)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4)行为人主观上有故意或过失的过错。特殊侵权的民事责任无须完全具备上述要件,凡符合法律的特别规定即可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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