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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公司法规定,债权人的异议应在接到通知之日起 30日内或第一次公告之日起 90 日内 ( 未接到通知者 ) 提出。 债权人对公司合并存有异...
我国规定,债权人对提出异议时,公司应对其进行清偿或提供相应的担保,否则公司不得合并。有的学者认为,异议的成立应以公司合并对债权人形成实质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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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三条【公司合并的程序】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四条【公司合并债权债务的承继】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对于公司合并时有权提出异议的债权人范围现行立法对此未作明文规定。 合并各方的债权人均有权提出异议。公司合并对合并各方的债权人均会产生影响,而且对合并方债权人的不利影响可能更大(如被合并的是亏损企业),所以,应对合并各方的债权人给予同等的保护。
我国公司法规定,公司合并时,对已知的债权人应进行个别通知。 公司合并的法律效力: 1、公司的注销、设立和变更; 2、公司权利与义务的概括转让; 3、公司股东资格的当然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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