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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分开使用但是不能打R使用,如果要打R使用就需要分别申请吗,不然就是假冒注册商标...
商标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商标所有人与受让人就转让等相关事宜达成协商的,应当订立书面转让协议,并及时申请变更登记。商标注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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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许可使用合同可以算作商标使用证明,但需要商标被认可人实际使用了该商标。也就是说将商标用于:商品及其包装物或者容器;广告宣传杂志、报纸、电视广播等推广宣传材料;带有商标的合同等交易文书。 《商标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本法所称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
商标使用可以转授权使用的。企业许可他人使用注册商标,通常是以订立使用许可合同的方式,即发放许可证。在使用许可关系中,商标权人或授权使用商标的人为许可人,另一方为被许可人。实际中,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有的是独立的许可协议,也有相当一些是包含在其他合同中的商标使用许可条款,如附随于技术转让、特许经营等合同的商标使用规定。签订商标使用协议时企业可考虑从下述三种类型中选择其中之一: 1、普通许可:“薄利多销”的形式即许可人允许被许可人在规定的地域范围内使用合同项下的注册商标。同时,许可人保留自己在该地区内使用该注册商标和再授予第三人使用该注册商标的权利。这种许可方式多适用于被许可人生产能力有限或者产品市场需求量较大的条件下,许可人可以多选择几个被许可人,而每个许可证的售价相对较低,因而是一种“薄利多销”的方式。对被许可人来说其获得的商标使用权是非排他性的,因此如果合同涉及的注册商标被第三人擅自使用,被许可人一般不得以自己的名义对侵权者起诉,而只能将有关情况告知许可人,由许可人对侵权行为采取必要措施。 2、独占许可:可对抗商标所有人的独家使用即在规定地域范围内,被许可人对授权使用的注册商标享有独占使用权。许可人不得再将同一商标许可给第三人,许可人自己也不得在该地域内使用该商标。独占许可的使用费比其他许可证要高得多,所以只有当被许可人从产品竞争的市场效果考虑,认为自己确有必要在一定区域内独占使用该商标才会要求得到这种许可。被许可人的法律地位相当于“准商标权人”,当在规定地域内发现商标侵权行为时,被许可人可以“利害关系人”身份直接起诉侵权者。 3、排他许可:商标权人和被许可人使用的并行在此种情况下,除许可人给予被许可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权利外,被许可人还可享有排除第三人使用的权利。即许可人不得把同一许可再给予任何第三人,但许可人保留自己使用同一注册商标的权利。排他许可仅仅是排除第三方在该地域内使用该商标。
在贴牌生产中,经常需要在产品上加贴定作方要求贴附的商标,因此,在加工过程中的使用他人商标的行为,属于商标使用许可范围在这种关系之下,定作方是许可方,贴牌生产企业是被许可方许可他人使用注册商标是《商标法》规定的商标权人的一项重要的权利内容,作为许可方必须是注册商标的所有权人或合法的使用权人但在贴牌生产中,商标使用行为又与一的商标使用许可行为不同: (一)、费用收取方式有本质区别:在商标使用许可关系中,被许可人和许可人之间是商标权 利借用关系,许可人出借给被许可人部分商标使用权后收取商标使用费在贴牌生产中,定作 方要向贴牌生产企业支付加工费,一般不涉及商标使用费 (二)、商标权的处分方式不同:在商标使用许可关系中,商标权人许可被许可人使用的是权 利人的商标使用权,被许可人可以在自己制造或销售的商品上使用该商标,对商品及其附着的 商标权可一并处分而在贴牌生产中,贴牌生产企业只负责按定作方的要求生产产品,虽然产 品中要贴附商标,但商标权属于定作方,加工方不享有贴牌产品上的商标权利,对商标也没有 处分权利 (三)、备案程序和责任承担主体不同:根据《商标法》26条第3款的规定,商标使用许 可合同应当报商标局备案,因此,商标许可中备案是必经程序,被许可方对生产的产品拥有所 有权,自主承担因产品产生的商标侵权、产品质量等法律责任而在贴牌生产中使用商标的行 为是否需要在商标局备案法律并没有明确的要求,定作方虽然不直接生产产品,但却拥有对贴 牌产品处置权,并承担商标侵权、产品质量等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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