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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中的单位和有劳动能力的公民,应当依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履行植树或者其他城市绿化义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制止和举报损害城市绿化的行为。...
对古树名木实行重点保护,严禁砍伐、移植,防止人为和自然损害。树龄在百年以上的古树、稀有珍贵树种、具有历史价值和纪念意义的名木,由所在单位管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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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规划和建设所设置的管线应与树木及其他绿化设施保持一定的距离。设置管线对树木生长有影响时,建设单位应当采取保护措施。
城市绿化的树木、绿篱、花坛、绿化带、草坪,未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擅自砍伐或拆除。城市绿化树木、绿篱、花坛、绿化带、草坪确需砍伐、移植或拆除的,按下列规定审批:(一)公共绿地、街道绿地内树木的砍伐及其他绿化植物的拆除、改造,由市、县(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一处一次砍伐树木超过二十株以上的,由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准。(二)市城市规划区内单位所有的树木需要砍伐及绿化带、花坛、草坪需要拆除,由所在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报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县(市)城市规划区内单位所有的树木需要砍伐及绿化带、花坛、草坪需要拆除的,报县(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因抢险、突发事故等紧急情况,需砍伐、修剪树木,可以先行砍伐修剪,并及时报知管理单位,险情消除后十日内,砍伐、修剪单位应到市、县(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补办手续。
城市绿化的管理和保护,按照下列规定分工负责:(一)公共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风景名胜区、街道花坛、绿带和行道树,由市、县(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管理。(二)城市规划区内铁路、公路两旁,河渠两岸的绿化由其主管部门管理。(三)机关、部队、学校、企业、事业单位负责本单位用地范围内和责任地段的绿化管理。(四)背街小巷的绿化由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对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部门和单位进行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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