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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年3月和11月为我市城市义务植树月。...
城市规划和建设所设置的管线应与树木及其他绿化设施保持一定的距离。设置管线对树木生长有影响时,建设单位应当采取保护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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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绿地(包括公共绿地、单位附属绿地、居住区绿地、街道绿地、各单位责任地段的绿地)因管理单位管理不善,造成荒芜、损坏的,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限期纠正,严重者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城市绿化的管理和保护,按照下列规定分工负责:(一)公共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风景名胜区、街道花坛、绿带和行道树,由市、县(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管理。(二)城市规划区内铁路、公路两旁,河渠两岸的绿化由其主管部门管理。(三)机关、部队、学校、企业、事业单位负责本单位用地范围内和责任地段的绿化管理。(四)背街小巷的绿化由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对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部门和单位进行监督检查。
未经批准,擅自砍伐树木的,由市、县(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砍伐、擅自迁移古树名木的,由市、县(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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