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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土地登记时,应当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文件、资料:(一)土地登记申请书;(二)土地登记申请人的明,包括个人身份证明、企业法人执照、以及其他依法批准的文件;(三)土地权属来源证明;(四)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合法产权证明;(五)按有关规定必须提交的其他文件。前款文件、资料应当提交原件。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当事人约定需经公证机关公证的,应当提交文件。
合同、流转合同文本格式,由省农业等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单位应当及时通知档案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档案事后备案,并在档案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指导下开展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工作:(一)行政区划调整的;(二)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设立、变更和撤销机构的;(三)国有企业产权变动的;(四)发生重大自然灾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重特大事故及其他重大事件的;(五)发现重要、珍贵档案和资料的;(六)其他应当实行档案事后备案的活动或者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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