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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建立资料归档管理制度,将归档的资料及时进行收集、整理,并在规定期限内移交本单位档案管理机构。禁止将应当归档的资料隐匿或者拒...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单位应当事前通知档案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档案事前备案,并在档案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指导下开展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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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县(市)、区档案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无法改正或者逾期拒不改正的,建议有关单位对相关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反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隐匿或者拒不归档应当归档的资料的;(二)违反第十四条规定,发生所列情形前未办理档案事前备案的;(三)违反第十五条规定,发生所列情形后来及时办理档案事后备案的;(四)违反第十七条第二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三)规定,隐匿、变卖实物档案的,或者来按照规定的时间移交档案的;(五)违反第十八条规定,收集和集中管理的档案和其他具有凭证作用的资料不完整、损毁或者影响其正常利用的;(六)违反第二十条规定,重点项目的工程建设档案来经档案行政主管部门验收的;(七)违反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一)、(二)、(四)、(五)、第二款规定,未按照规定的时间移交档案的,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时间移交档案电子目录及公、文原文电子数据的。前款(四)中有关单位拒不移交档案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追索相关档案。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利用档案的权利。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向国家捐献档案和资料。鼓励公民建立个人(家庭)档案。
市、县(市)、区综合档案馆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名人名家、名胜古迹及各级各类文化遗产等具有地方特色、民族特色的珍贵档案资料,及时开展接收、征集、抢救、保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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