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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一个基本原则,决不能动摇。但是,在30年承包期内情况会发生很大的变化,可能遇到自然灾害等特殊情况,完全不允许调整承包地,恐怕难以做到。所...
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调整承包地。 承包期内,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形对个别农户之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需要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本集体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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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法律明确规定,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调整承包地,但是《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八条第(一)项例外规定,即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况发生时,发包方可以依法调整承包地。但是,发包方需要对个别农户之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进行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等主管部门批准。否则,发包方在承包期内,不得随意调整承包地。当然,如果承包合同中约定不得调整的,应当按照其约定处理。
农村实行家庭承包经营制度以来,党中央、国务院反复强调,要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但在个别地方土地承包关系仍不够稳定。究其原因,主要在于承包期内发包方由于种种原因,通过行政手段频繁调整土地,造成人心不稳定,带来了不少问题。所以,《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7条规定,“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调整承包地”。这是一个基本原则,决不能动摇。但是,在30年承包期内情况会发生很大的变化,可能遇到自然灾害等特殊情况,完全不允许调整承包地,恐怕难以做到。所以,第27条第2款又规定,承包期内,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形对个别农户之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需要适当调整的,经依法批准可以调整。
土地承包合同履行期间,发包方不得调整承包的土地。本案中,村民小组召开村民大会,把你依法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收回,这违反了《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七条,即承包期间发包方不得调整承包土地。虽然收回土地的行为,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者村民代表三分之二以上的同意,但该事实行为,并未得到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应当认定收回土地的行为是不合法的,是无效的。沈七七给他派分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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