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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子女如果跟随继父或者继母生活,由继父继母照顾生活或者承担了部分或全部生活教育费,那么认定为扶养关系。 根据《民法典》规定,继父母与继子女间...
认定如下: 第一,抚养教育关系的形成前提是继子女未成年; 第二,一般需要有共同生活的事实; 第三,抚养事实持续足够长的时间。 《民法典》第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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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第26条规定“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教育的继子女间的关系,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继父母与继子女关系产生的原因主要有两种:一是由于生父母一方死亡,另一方再行;二是由于生父母,生父或者生母再行结婚形成的。子女对生父母的配偶称为继父母,夫或妻对其再婚配偶的子女称继子女。在具体的表现形式上主要有三种: 1、生父或生母再婚时,继子女已成年并独立生活,此类继父母继子女关系是纯粹的直系姻亲关系,双方没有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 2、生父或生母再婚时,继子女虽未成年,但未与继父或继母共同生活,未受其抚养教育,此类关系亦属于纯粹的直系姻亲关系。 3、继子女与继父母长期共同生活,接受继父或者继母的抚养教育,双方形成抚育关系,具有法律上的拟制直系血亲关系,产生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
(1)继子女尚未成年,随生父母一方与继父或继母共同生活时,继父或继母对其承担了部分或全部生活教育费; (2)继父母与未成年继子女共同生活,对继子女进行了教育和生活上的照料,即使未负担抚养费用,也应认为形成了抚养关系; (3)继子女虽未与继父母共同生活,但继父母对其承担了部分或全部生活费、教育费; (4)成年继子女在事实上对继父母长期进行了赡养扶助,亦视为形成了抚育关系。
认定与继子女有抚养关系或者“形成抚养教育关系”一般需要满足以下三个条件: 1、继子女未成年,父母对子女成年之后没有法定的扶养义务; 2、需要有共同生活的事实,抚养教育关系一般需要在继父母与继子女共同生活中形成; 3、抚养事实持续足够长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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