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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子女如果跟随继父或者继母生活,由继父继母照顾生活或者承担了部分或全部生活教育费,那么认定为扶养关系。 根据《民法典》规定,继父母与继子女间...
认定如下: 第一,抚养教育关系的形成前提是继子女未成年; 第二,一般需要有共同生活的事实; 第三,抚养事实持续足够长的时间。 《民法典》第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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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形成扶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关系主要参考以下标准: (1)继父母子女关系形成后共同生活的时间和年限; (2)抚育费或赡养费的支付情况; (3)生活照顾、扶助(辅助)情况; (4)其他所尽义务情况。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二条: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者歧视。继父或者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
1、根据我国现行法律,仅凭生父母再婚这一法律事实,并不必然导致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产生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与义务。当继父母与继子女间形成了抚养关系,他们之间才能形成法律层面的父母子女关系。 2、根据司法实践,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可以认定继父母子女间存在抚养关系; (1)生父母再婚时,继子女属未成年人 要形成继父母子女关系,继子女须属未成年人。现实生活中,有的继子女已经成年并可独立生活,在法律层面上,继父母对继子女不再具有抚养义务。即使继父母在生活上仍对其照料或资助,也不会形成法律意义上的抚养关系。 (2)继父母承担了继子女全部或部分抚养费用 父母承担了继子女的全部或部分抚养费用是认定形成抚养关系的关键。现实生活中,存在继子女的生活、教育等抚养费用由生父母承担的情况,如果继父母不负担继子女的抚养教育费用,即使生活在一起,也不宜认定他们之间存在抚养关系。 (3)抚养事实持续时间足够长 不论继父母与继子女是否生活在一起,只要继父母承担了继子女的生活、教育等抚养费用,照料、教育和保护继子女,且持续时间足够长,并同时满足上述两个条件,就应认定存在继父母子女关系。
1、认定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或者“形成抚养教育关系”一般需要满足一下三个条件:继子女未成年,父母对子女成年之后没有法定的扶养义务;需要有共同生活的事实,抚养教育关系一般需要在在继父母与继子女共同生活中形成;抚养事实持续足够长的时间。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二条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者歧视。继父或者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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