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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罪的犯罪构成。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管理制度。本罪的对象只能是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
本罪的犯罪构成。(1)客体要件。本罪侵害的客体是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管理制度。本罪对象只能是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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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罪的犯罪构成。(1)客体要件。本罪侵害的客体是国家对珍贵文物的管理活动,犯罪对象是珍贵文物。国家对珍贵文物的管理活动是指国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对各种珍贵文物的保护、管理活动,根据文物保护法的规定,珍贵文物具体包括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代文化遗、古坟葬、古建筑、石窟寺和石刻、艺术品、工艺美术品、文献资料和实物等。在具体案件中,行为人出售或赠送的文物是否属于珍贵的文物,价值如何,必要时,请相关专家根据国家法律和相关规定进行科学鉴定。出售或赠送一般历史文物出口的,应按走私行为或走私犯罪处理,不构成本罪。(二)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文物保护法规,将收藏的国家禁止出口的珍贵文物私自出售或者私自赠送给外国人的行为。根据文物保护法的规定,个人收藏的文物可以由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公司收购,其他公司和个人不得经营文物收购业务,个人收藏的文物不得转卖利益,不得擅自转卖给外国人。擅自出售是指向外国人出售禁止出口的珍贵文物。擅自赠送的是珍贵文物的所有权转移给外国人。至于行为人是否已经销售,赠成功,不影响本罪成立。例如,在出售过程中即被抓获的,也仍应按本罪处理。珍贵文物的来源,应是私人收藏的。根据《文物保护法》第31条第4款的规定,行为人将私人收藏的国家禁止出口的珍贵文物私自出售或者私自赠送给外国人的,以走私论处,本法将私自出售或私自赠送禁止出口的珍贵文物给外国人的行为,单列一条,独立成罪。本罪是一择性的罪名。如果行为者只触犯了其中一项罪名,他将被判刑。行为者同时有两种行为的,可以设定两种罪名,但不能实行数罪处罚。(三)主要部件。本罪的主体是一般的主体,即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成为本罪主体。根据本条第二项的规定,单位也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四)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是禁止出口的珍贵文物而私自出售,赠送给外国人。如果行为人主观上确实不知道是珍贵的文物,或者被他人欺骗利用,那么其主观上没有犯罪的故意,应不应该按照本罪进行处罚。关于行为者擅自销售,赠送给外国人珍贵文物的动机性质是什么,例如为了销售利益,赠送给他人或者自己收藏,对犯罪的成立没有影响,但是可以作为量刑时的情节来考虑。
本罪的犯罪构成。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管理制度。本罪的对象只能是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1988年11月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9条规定:“国家对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实行重点保护。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分为一级保护野生动物和二级保护野生动物。”1988年12月10日国务院批准并由林业部和农业部联合发布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中,共计258种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所谓制品,是指对捕获或得到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通过某种加工手段而获得的成品和半成品,如标本、皮张和其他有极高经济价值的动物部位、肉食等。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行为。 所谓收购,是指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以金钱作价,购买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行为;所谓运输,是指未经批准,私自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行为;所谓出售,是指未经批准,以牟利为目的出价售卖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行为,至于是否已实际获得利益,并不影响犯罪的成立。 无论行为人实施的是其中一种行为,还是同时实施数种行为,均可构成本罪。 定罪标准目前尚无明确的规定,在新的司法解释出台之前,可以参照林业部、公安部《关于陆生野生动物刑事案件的管辖及其立案标准的规定》。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凡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构成本罪。前段时间也可成为本罪主体。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实践中,由于一些非专业人员对野生动物领域了解不多,因而通常对何种动物为野生动物的认识不够,也因此对该种动物制品缺乏认识,在这种情况下实施了非法收购、运输、出售自己认为是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一般不以本罪论处;如果行为人实施了非法收购、运输、出售自己认为不是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而事实上确实是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亦不宜以本罪论处。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珍贵文物的管理活动,犯罪对象是珍贵文物。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文物保护法规,将收藏的国家禁止出口的珍贵文物私自出售或者私自赠送给外国人的行为。根据文物保护法的规定,个人收藏的文物可以由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单位收购,其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经营文物收购业务,私人收藏的文物,严禁倒卖牟利,严禁私自卖给外国人。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成为本罪主体。依本条第2款的规定,单位亦可成为本罪主体。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是禁止出口的珍贵文物而私自出售、赠送给外国人。如果行为人主观上确实不知是珍贵文物或者被他人欺骗利用,因其主观上没有犯罪的故意,不应按本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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