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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珍贵文物的管理活动,犯罪对象是珍贵文物。国家对珍贵文物的管理活动,是指国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是禁止出口的珍贵文物而私自出售、赠送给外国人。如果行为人主观上确实不知是珍贵文物或者被他人欺骗利用,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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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非法向外国人出售珍贵文物罪的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是禁止出口的珍贵文物而私自出售、赠送给外国人。如果行为人主观上确实不知是珍贵文物或者被他人欺骗利用,因其主观上没有犯罪的故意,不应按本罪处罚。 2、客观要件为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文物保护法规,将收藏的国家禁止出口的珍贵文物私自出售或者私自赠送给外国人的行为。
本罪的犯罪构成。(1)客体要件。本罪侵害的客体是国家对珍贵文物的管理活动,犯罪对象是珍贵文物。国家对珍贵文物的管理活动是指国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对各种珍贵文物的保护、管理活动,根据文物保护法的规定,珍贵文物具体包括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代文化遗、古坟葬、古建筑、石窟寺和石刻、艺术品、工艺美术品、文献资料和实物等。在具体案件中,行为人出售或赠送的文物是否属于珍贵的文物,价值如何,必要时,请相关专家根据国家法律和相关规定进行科学鉴定。出售或赠送一般历史文物出口的,应按走私行为或走私犯罪处理,不构成本罪。(二)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文物保护法规,将收藏的国家禁止出口的珍贵文物私自出售或者私自赠送给外国人的行为。根据文物保护法的规定,个人收藏的文物可以由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公司收购,其他公司和个人不得经营文物收购业务,个人收藏的文物不得转卖利益,不得擅自转卖给外国人。擅自出售是指向外国人出售禁止出口的珍贵文物。擅自赠送的是珍贵文物的所有权转移给外国人。至于行为人是否已经销售,赠成功,不影响本罪成立。例如,在出售过程中即被抓获的,也仍应按本罪处理。珍贵文物的来源,应是私人收藏的。根据《文物保护法》第31条第4款的规定,行为人将私人收藏的国家禁止出口的珍贵文物私自出售或者私自赠送给外国人的,以走私论处,本法将私自出售或私自赠送禁止出口的珍贵文物给外国人的行为,单列一条,独立成罪。本罪是一择性的罪名。如果行为者只触犯了其中一项罪名,他将被判刑。行为者同时有两种行为的,可以设定两种罪名,但不能实行数罪处罚。(三)主要部件。本罪的主体是一般的主体,即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成为本罪主体。根据本条第二项的规定,单位也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四)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是禁止出口的珍贵文物而私自出售,赠送给外国人。如果行为人主观上确实不知道是珍贵的文物,或者被他人欺骗利用,那么其主观上没有犯罪的故意,应不应该按照本罪进行处罚。关于行为者擅自销售,赠送给外国人珍贵文物的动机性质是什么,例如为了销售利益,赠送给他人或者自己收藏,对犯罪的成立没有影响,但是可以作为量刑时的情节来考虑。
本罪的犯罪构成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文物管理制度。国家的文物管理制度,主要是以文物保护法为核心的一系列有关文物保护的法规。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地下、内水和海中遗存的一切文物,属于国家所有。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石窟寺属于国家所有。国家机关、部队、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组织收藏的文物,属于国家所有。文物只能由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单位收购,其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经营文物收购业务。对于那些以牟利为目的,倒卖国家禁止买卖的文物,势必影响国家对于文物的管理,损害我国文化行政部门的声誉,扰乱文物市场和正常的文物收购秩序,因此、本法将倒卖文物规定为犯罪予以惩治。 本罪的对象是国家禁止经营的文物,所谓“国家禁止经营的文物”,是指受国家保护的并由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核定公布的属于禁止经营的文物。1992年国家文物局等部门就曾下发《关于加强文物市场管理的通知》,规定了部分禁止经营的文物的具体范围,是指未经许可不得经营的一、二、三级珍贵文物以及其他受国家保护的具有重大历史、文化、科学价值的文物。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倒卖国家禁止买卖的文物,情节严重的行为,所谓倒卖,是指以牟利为目的出售、购买国家禁止经营的文物的行为,行为人倒卖的对象只能是国家禁止经代的文物。如果倒卖的不是国家禁止经营的文物,就不构成本罪,构成本罪,还要求必须具备情节严重的要素。根据司法实践,所谓情节严重,是指倒卖三级文物的,非法获利数额较大的,非法经营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倒卖三级以下文物、倒卖三级以下文物多件的等情节。而倒卖二级文物的、倒卖一级文物的,非法获利数额巨大的、非法经营数额巨大的、或者倒卖稀世国宝的等等,则属于情节特别严重。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成为本罪主体。依本条第2款之规定,单位也可成为本罪的主体。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且以牟利为目的。行为人不具有故意的心理不构成本罪,还必须同时具有牟利的目的,才能构成本罪。对于那些确实既无牟利目的,也无行使目的,而纯粹因为个人兴趣的,不以犯罪论处。此外,对于不知是禁止买卖的文物而买卖的,也不以犯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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