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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件代理词 原告与被告现在所居住的房屋系他人所有,由原告承租而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中公房使用、承租若干问题的解答》第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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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于离婚诉讼直接涉及当事人人身关系,具有与其他一般案件不同的特点,那么反映在诉讼程序上也自然有特别规定。比如,调解是处理离婚案件的法定程序。审理离婚案件的核心问题是确认双方是否已经具备解除的条件。根据《》的规定,判断是否应当的唯一标准是双方感情是否彻底破裂。但是“夫妻感情”变化微妙,双方感情是否彻底破裂,以及有无和好的可能,破裂与否的事实,和好是否有望等,不是委托诉讼代理人所能表达和决定的。即使是有特别授权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也不能对“离与不离”问题表态。在“离与不离”的问题上,任何人都不能代替当事人做出决定。所以,在司法实践中,离婚案件当事人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志的以外,仍应出庭,以便审判人员正确判断是非曲直,也便于审判人员进行调解工作,看是否有和好的可能。就算不能表达意志的当事人无法出庭,那么其法定诉讼代理人也应当出庭。当事人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比如当事人出国在外、身患重病、在特殊岗位等等,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写明自己对婚姻关系、和等问题的意见。该条规定,既是对离婚案件诉讼代理权的一种限制,也体现了一贯的对处理离婚案件的慎重态度。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志的以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
风险代理,是委托人与约定的一种特殊的律师服务方式。的当事人事先不支付法律服务费或只支付少量服务费,当委托的法律事务达到约定的目标之后,当事人按约定得到的财产或利益的一定比例向律师事务所支付代理费,如果没有成功达到约定的目标,则不付或少付代理费。纠纷一般不适用风险代理。《律师收费管理办法》第11条规定:办理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案件时,委托人被告知政府指导价后仍要求实行风险代理的,律师事务所可以实行风险代理收费,但下列情形除外:婚姻、继承案件。禁止这些案件风险代理是因为它们与社会公共利益、社会秩序和社会风尚,即公序良俗,关系密切。
离婚案件为本网站主要诉讼业务,占本网站诉讼业务60%以上,京沪两地的离婚率为全国之首,上海每年三万对夫妻离婚,其中通过诉讼办理离婚的有一万余对,涉外离婚的近一千对。 婚姻走到尽头,总有一方处理离婚事宜缺乏冷静,在与对方谈判过程中,双方对于协议离婚的条件差距太大,使得无法协议离婚,只好通过诉讼方式解除婚姻关系,虽是无奈,但毕竟是唯一的选择。 此时,律师会接受一方当事人委托、听取陈述后,对整个案情有了大概的了解,知道争议的焦点所在,然后依据法律法规,进行客观分析后,与对方当事人联系进行诉前调解。律师的介入,对另一方当事人的心理会造成一定的压力。虽然另一方当事人知道离婚迟到会上法院,但真正面对律师及法院对其内心也是会产生震憾的。因为与律师谈不成,下一步无疑就是上法院打官司。因此,律师的出现,让当事人客观分析自己的要求是否合法、合理。一方在请律师后,另一方一般也会到律师事务所咨询相关事宜,或听取父母、亲朋的意见,作好与律师面谈或诉讼的准备。 本网站律师提倡当事人诉前调解协商,一是尽量通过非诉方式解决矛盾,二是对对方的态度及客观情况有一个大概的了解,得出一个对委托方较为客观公平的判断结果。 在诉前协议的同时,律师会不敢懈怠,必须做好诉讼调查取证的收集和排序工作,不能寄希望于诉前调解,要作好上法院的准备。一旦诉前调解不成,律师就可代领当事人上法院立案,将已准备好的诉讼证据材料递交至法院,准备开庭。 一般而言,当事人在离婚诉讼整个阶段的心态有三个转变:请律师前后、立案前后、开庭前后心态都会有变化,变化会趋于理性,趋于现实。谈判成功的可能性随着阶段的进展而增大,律师不能放弃任何一个可以协商解除婚姻关系的机会。 律师代理离婚案件不仅是唇枪舌战,更是一场心理战。谁的心态更沉着、谁的目光更犀利,谁能不失战机地把握对方的心理变化,谁就可能在诉讼中为委托人争取主动-----虽然,离婚诉讼中不存在胜诉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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