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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需要安置...
按照土地补偿费主要用于被征地农户的原则,土地补偿费应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合理分配,具体分配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制定。土地被全部征收,同时农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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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土地征收的补偿的分配,相关规定如下: 1.土地补偿费是支付给行使土地所有权的集体土地经营管理单位。但被征收的属农民承包经营的土地或者自留地,集体土地经营管理单位又未能调整其他数量和质量相当的土地给农民继续承包经营的,应当将不少于百分之七十的土地补偿费支付给被征地农民;集体土地经营管理单位有条件将土地补偿费如果是用于发展生产或者是解决帮助农民生活出路的,可以在取得被征地农民同意后,统一安排使用。 2.集体土地经营管理单位依照前款规定取得的土地补偿费应当设立专户管理,用于发展生产、安排多余劳动力以及被征地农民的生活补助。土地补偿费的使用管理办法应当由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表决确定,收支情况至少每六个月公布一次,接受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监督。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截留、挪用、侵占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使用土地补偿费。 3.安置补助费的支付分为:需要安置的人员由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集体土地经营管理单位的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
国土资源部发布《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规定土地补偿费的分配。按照土地补偿费主要用于被征地农民的原则,土地补偿费应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合理分配。省人民政府制定了具体的分配办法。土地全部征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撤销建制的,土地补偿费用全部用于被征地农民的生产生活安置。《农民集体征地补偿费分配使用办法》规定,土地补偿费主要用于被征地农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得以任何名义侵占被征地农民依法享有的土地补偿费;不得非法划分老户、新户、女儿户。应分为四种情况:(1)土地全部征收,同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撤销建制土地补偿费80%分配给被征地农民;其余20%平均分配给征地补偿方案确定时,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成员。(2)土地全部征用的,土地补偿费以不低于80%的比例支付给被征用农民,剩余部分留给村集体经济组织。(三)已确认到户的土地部分征收或者征用的,土地补偿费以不低于80%的比例支付给被征地农民;其余20%留给村集体经济组织。(4)未确认土地到户的土地被征收征用后,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以不低于80%的比例平均支付给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成员;其余留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征收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国务院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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