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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集资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特征:非法集资: (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包括没有批准权限的部门批准的集资以及有审批权限的问题超越权限批准的...
两者的区别主要表现在犯罪的主观故意不同,非法集资罪是行为人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意图永久非法占有社会不特定公众的资金,具有非法占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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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规定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也就是吸存款这个行为,到达一定的数额,有一定危害性即可入罪。而上面说了,刑法中没有“非法集资罪”。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与非法集资罪的区别如上所述。
中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所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 非法集资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行为。所谓非法集资,是指公司、企业、个人或其他组织未经批准。违反法律、法规,通过不正当的渠道,向社会公众或者集体募集资金的行为,是构成本罪的行为实质所在。 两者的区别主要表现在犯罪的主观故意不同,非法集资罪是行为人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意图永久非法占有社会不特定公众的资金,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行为人只是临时占用投资人的资金,行为人承诺而且也意图还本付息。 1、从筹集资金的目的和用途看,如果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的目的是为了用于生产经营,并且实际上全部或者大部分的资金也是用于生产经营,则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可能性更大一些;如果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的目的是为了用于个人挥霍,或者用于偿还个人债务,或者用于单位或个人拆东墙补西墙,则非法集资罪的可能性更大一些。 2、从单位的经济能力和经营状况来看,如果单位有正常业务,经济能力较强,在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时具有偿还能力,则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可能性更大一些;如果单位本身就是皮包公司,或者已经资不抵债,没有正常稳定的业务,则定非法集资罪的可能性更大一些。 3、从造成的后果来看,如果非法筹集的资金在案发前全部或者大部分没有归还,造成投资人重大经济损失,则定非法集资罪的可能性更大一些,如果非法筹集的资金在案发前全部或者大部分已经归还,则定集资诈骗罪的余地就非常小,一般应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4、从案发后的归还能力看,如果案发后行为人具有归还能力,并且积极筹集资金实际归还了全部或者大部分资金,则具有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可能性;如果案发后行为人没有归还能力,而且全部或者大部分资金没有实际归还,则具有定集资诈骗罪的可能性。
1、概念差异: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罪,是指非法吸收公共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共存款,扰乱财务秩序的行为。非法集资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欺诈手段非法集资的行为。2、从主观意图的角度来看,非法集资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观意图;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的犯罪人没有非法占有的意图。3、从客观行为来看,非法集资通常是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非法占有、个人挥霍、个人私利;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用于生产经营,实际全部或大部分资金用于生产经营;4、从社会后果来看,非法集资往往导致集资资金浪费、无法偿还、社会不稳定;非法吸收公共存款,实际投资项目,通常可以偿还,只违反国家财务管理秩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共存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共存款,金额超过20万元,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共存款,金额超过100万元;(2)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共存款对象超过30人,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共存款对象超过150人;(3)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共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超过10万元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共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超过50万元的;(4)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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