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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审级制度是一国司法制度的重要内容,它体现了诉讼程序的公正、效率和安定的价值理念,在整个民事诉讼程序中起了基础性的作用。民事一审终审制是指一个民事纠纷案件经过一级法院的审理,裁决一经作出即生效的司法制度。我国实行的是以两审终审制为主的审级制度。一审终审制作为两审终审的补充制度,在我国立法上相对不完善,具体规定简单、零散,存在诸多问题。如,其适用范围相对狭窄,以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为主。同时,在司法实践中大量出现的小额诉讼案件,与两审终审制不相适宜,出现耗时、缠诉的现象。因此,对我国民事一审终审制度的完善势在必行。本文在对我国一审终审制的现状考察的基础上,结合域外其他各国的成熟立法经验,对完善民事一审终审制进行了探讨。本文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阐述了民事一审终审制的概念、特征和理论基础,并对域外的相关立法进行了考察,总结出域外相关立法的特点。第二部分,从我国民事一审终审制的立法现状和司法现状展开。首先,详细阐述了我国现行立法上一审终审制的适用范围、审理程序及救济。其次,考察一审终审制在司法实践中的运行状态。第三部分,在第一部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深入分析了我国民事一审终审在法院职能划分、适用案件类型、案件审理程序及救济方面存在的问题。第四部分,首先,明确了完善我国民事一审终审制的必要性;其次,通过问题的分析,在借鉴域外其他国家和地区成熟司法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国情,对完善一审终审制的适用案件类型、案件审理程序及救济提出了具体的、可操作的建议。
1.最高院作的一审民诉案件; 2.不服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管辖权异议以外的所有裁定; 3.督促程序审结的案件; 4.公示催告程序审结的案件; 5.以特别程序审结的案件; 6.依照破产程序审结的案件; 7.一审以民事调解书结案的案件。
1.最高院作的一审民诉案件; 2.不服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管辖权异议以外的所有裁定; 3.督促程序审结的案件; 4.公示催告程序审结的案件; 5.以特别程序审结的案件; 6.依照破产程序审结的案件; 7.一审以民事调解书结案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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