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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权证若登记在一方名下,则该房产仍为其个人财产。按揭贷款为其个人债务。结婚后配偶一方参与清偿贷款并不能改变该房屋为个人财产的性质,对于已归还...
1、婚前按揭,写在男方一人名下,这部份属于男方个人财产。 2、婚后还贷,如是用夫妻共同财产偿还,那么还贷部份及其增值部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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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婚前财产及产生的孳息不因结婚而改变所有权的性质。6月21日,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离婚案件,一审判决李明与黄丽离婚、婚前按揭房升值产生的孳息归李明所有。 2000年10月,李明在市区购买了一套商品房及楼下店面,首付20万元,银行按揭贷款20万元,并办理了房屋产权证。2001年10月,李明与黄丽结婚,李明所买的房产也升值至50万元。婚后,双方共同偿还银行贷款。今年2月,因夫妻感情不和,李明向法院起诉离婚。此时,该房产的市值已达80万元。在谈及房屋的分割时,黄丽主张该房屋目前的价值除去20万元首付款以及李明第一年支付的5万元贷款之外,其他的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要求对这部分共有财产进行分割。李明则认为,该房产是自己的婚前个人财产,结婚后仍然归自己所有,因此不同意分割。法院认为,此房屋为李明婚前个人财产,不因结婚而自动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李明和黄丽在婚后没有就该房屋的所有权达成新的约定,即使黄丽共同还贷,也不能取得房屋的所有权。当婚姻关系不再存续时,其拥有的权利仅是已付购房款的原价及利息的返还,而不能对婚前按揭房升值产生的孳息主张权利。
婚前按揭买的房子可以肯定的是婚后共同还款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至于婚前部分首付及还款部分,要考虑是哪一方出资,如为一方出资,则婚前部分属于一方所有。同样,房子的增值部分也要分为婚前部分增值和婚后部分增值,婚后部分的增值应该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婚前部分的增值同样考虑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问题,如果属于则增值部分属于共同财产,反之亦然。所以婚前按揭买的房子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婚后的还贷是共同财产,离婚时房屋所有人应当给对方一半,剩下的贷款是房屋所有人的个人债务。
建议对该条款重新约定为:结婚前通过按揭购买的位于XX的一套房屋,所有权属于甲方,乙方不享有。该房屋按揭还款由甲方用其个人财产偿还,与乙方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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